2026年7月11日星期六

獸醫用金屬摺梯打狗 殘酷對待動物罪成囚3個月 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 稱逼切為狗隻注射疫苗 律政司:就算心急都唔可以打隻狗

10/07/2026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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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獸醫被指於2023年在診所為狗隻注射疫苗時,以金屬摺梯襲擊該狗隻,致其大量出血及失禁,並拉高狗繩令狗隻四肢離地,昏厥15分鐘。獸醫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囚3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案件今(10日)於高等法院原訟庭聆訊。

上訴方指原審辯方代表大律師嚴重不稱職,令上訴人因此無得到公平審訊,要求法庭撤銷定罪。上訴方指,上訴人與原審辯方大律師首次會議中,已提供醫學文獻,指狗隻需要在上一針後24小時內再注射疫苗,有逼切性,但該大律師在審訊中沒有提及,甚至在控方專家證人指可以遲一至兩小時注射時仍「無動於衷」,導致原審裁判官達成錯誤結論。

政府一方則反駁指,上訴人暴力行為不合比例,亦「似乎同急於注射無關」,「就算心急都唔可以打隻狗」,因此注射疫苗逼切性在原審中提出與否,並不影響抗辯。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畢雙方陳詞,認為需要考慮,將另訂宣判日期,上訴人續准保釋。

上訴人謝皓鈞早前否認於2023年6月2日在荃灣「一愛寵治療中心」殘酷地打、惡待及驚嚇一隻狗,而導致該狗隻受到不必要的痛苦,經審訊後罪成,判囚3個月。謝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今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聆訊,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及大律師陳濟洲代表,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思賢代表。雙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

提供醫學文獻 兩針疫苗不能隔逾24小時

上訴方的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口頭陳詞指,代表謝皓鈞的原審辯方大律師嚴重不稱職,令上訴人當時沒有得到公平審訊,並指根據案例,上訴法庭應該撤銷定罪,判謝無罪釋放。上訪方指,上訴人在與原審大律師初期開會時,已向對方提供醫學典籍文獻,指涉事的疫苗屬第三針,注射時間與第二針不能相隔超過24小時,上訴人亦有於該會議中作出指示,指此事「好重要」,惟原審大律師只將之視為案件背景,在審訊時沒有妥善處理。

上訴方續指,原審時控辯雙方各傳召一名專家證人,連同上訴人,共有三名有專家資格的證人作供,但原審大律師卻完全沒有處理24小時內需要為狗隻打針一事,甚至對於控方專家Dr. Woodhouse在裁判官提問下答稱,注射時間延遲一兩小時亦可接受,與上訴人當時向法律代表的指示及醫學典籍「有出入」,原審大律師仍「無動於衷」,未有作出相應盤問,「好似辯方接受呢個講法」,但辯方其實「絕對唔接受」。

時任診所護士能證狗隻反應 惟沒傳召作供

上訴方另指,上訴人為涉事狗隻施打首兩針疫苗時,有一時任診所護士陳曉盈(音譯)在場,可以就當時狗隻的狀態和反應作供,屬事實證人,但原審法律團隊似乎只當她為品格證人,令她在原審時沒有被傳召。上訴方再補充指,原審時法律代表的律師樓文員在案件開審後,即2024年10月22日的凌晨時分才WhatsApp陳告知她毋須作供,反映此事為「臨時決定」。

上訴方力陳,原審裁判官席前沒有完整證據,審訊難以稱得上公平。上訪方引述原審裁斷書中只考慮控方專家證詞,「第三針係可以延遲」,並認為上訴人對狗隻的行為不合理及不必要。上訴方認為,上述不符合控罪元素,達成錯誤結論。

暫委法官王詩麗此時打斷上訴方陳詞指,原審裁判官於裁斷書上文緊接的下一段,即以「最重要的是」開首,指上訴人的行為令狗隻承受不必要的痛苦,並列舉上訴人行為逐一分析,可見原審給予第三針逼切性的比重不大。上訴方回應指,結合上文下理,原審裁判官必定有考慮所有證據,包括專家意見,才作出相關結論,但「醫學真相」需要由專家意見得出,辯方當時沒有指出與控方案情相悖的辯方案情。

上訴方進一步指出,原審辯方大律師在為本上訴聆訊存檔的誓章中,指上訴人指示的說法與控方專家「基本相同」,上訴方批評原審辯方大律師的說法「令人咋舌」、「唔明白點解有咁嘅理解」。

刑罰上訴 引案例可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至於上訴人另有提出刑罰上訴,上訴方陳詞指,上訴人的專業資格必定會受到定罪影響,「本身係一個極之巨大嘅懲罰」,並強調上訴人需要多年努力才可入讀獸醫,「一次錯誤令半生人苦功無咗」,因此認為法庭應就此給予更多比重。

上訴方引述原審裁判官量刑時指,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罪成,未見悔意,因此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上訴方代表大律師謝志浩謂:「呢個係一個好舊嘅說法。」他並引述案例指法庭可以判處緩刑,「CSO(社會服務令)都未必唔可以」。

原審辯方大狀沒提注射急切性 屬專業判斷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思賢代表答辯方陳詞,質疑注射第三針的時間「係咪一定要12點之前去打呢?」李引述上訴人原審時給予當時法律團隊的書面指示,當中指第三針的注射時間應為第二針的「24小時後」。李又指,上訴人的指示亦有提及為狗隻注射第三針時「大約中午12時左右」,李質疑:「如果真係咁確實,24小時,1440分鐘,點解個紀錄會係『大約12點左右』?」李指,上訴人當時的指示或給予原審大律師注射疫苗時間非「多一秒少一秒都唔得」。李續指,上訴人在原審時的法律團隊認為注射疫苗的急切性屬於案件背景,故沒有在審訊時提出,屬專業判斷,不代表不稱職。

李另引述案例,指上訴法庭需要考慮,有關原審時沒有提出的論點對辯護有多大影響,又言:「如果無幫助仲算唔算無咗公平審訊?」李續指出,上訴人「就算心急都唔可以打隻狗」,上訴人以摺梯插向狗的臉部,又將狗拖離地面,行為不合比例,亦「似乎同急於注射無關」。

李另提及原審時,控方盤問被告是否為了盡快完成注射,才使用暴力行為,令狗隻就範。李又於庭上播出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嘗試為涉事狗隻打針時,狗隻不斷掙扎及吠叫,上訴人分別於房間內、走廊及大堂數度以摺梯揮向狗隻,向其大喝「你跩呀!」、「係咪同我鬥惡」等,又數次在狗隻吠叫後,以犬吠聲大聲回應。李指,控方當時指被告的暴力行為構成襲擊,且未能證明其行為如何合符比例地協助打針。

李引述原審辯方大律師與被告的首次會議記錄,指辯方當時有與被告分析其動作,指他其中數次打狗隻「比較難解釋」。李指,辯方大律師當時的抗辯方向着眼於被告的動作,因為24小時內打針的急切性問題「根本合理化唔到呢啲動作」。

事發時姑娘不在場 狗隻反應由上訴人作供更適合

就時任診所姑娘陳曉盈未有作供一事,李則指案發時陳根本不在場。至於有關涉事狗隻注射首兩針時的反應,答辯方指出,上訴人身為專業獸醫更適合就此作供,「點解仲要陳姑娘去解釋?」

對於上訪方指原審時法律代表將陳作為品格證人,李表示,在陳的證詞中,大篇幅提及她與僱主的勞資糾紛,對被告的品格形容只有兩句,故此原審辯方大律師權衡利弊後,決定不呈交陳的證詞屬合理做法。

王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指需時考慮判決,另訂宣判日期。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王詩麗
上訴人:謝皓鈞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

法律代表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大律師陳濟洲
答辯方: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思賢
案件編號:HCMA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