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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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歲勞工處督察疑不滿女友「對啲狗多過對佢好」,涉踢女友兩犬的頭部、以櫈腳重擊下顎等,早前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周一(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3 周。
案情指,其女友事後帶涉事狗隻就醫,被診斷頸部軟組織損傷。辯方求情指,被告每次襲擊爲時極短,未對兩犬造成大傷害。惟裁判官王證瑜指被告涉逾 10 次襲擊行爲,歷時甚久。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被告背叛女友的信任,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拒判處社會服務令,考慮被告背景良好,酌情減刑一周。
案情:女友託被告照顧兩犬
後揭被告多次施襲
案情指,被告與女友 2022 年 5 月發展為情侶,被告持有其住所鎖匙,幫忙照顧家中兩隻名為「嘟嘟」(Doo Doo)及「妹妹」(Mui Mui)的狗隻。女友後發現「妹妹」不斷向被告吠叫,翻查閉路電視,揭發被告曾多次襲擊兩犬。被告解釋,女友「對啲狗多過對佢好」,因「唔抵得」而犯案。
案情又指,女友事後帶「妹妹」就醫,牠被診斷頸部軟組織損傷;被告向事主支付 7,000 元醫療費用。
辯方:背景報告正面 每次襲擊歷時短官考慮案情嚴重拒判社服令
辯方指背景報告內容正面,強調被告過去守法,現時獲父母支持;根據事主家中的閉路電視片段,被告每次襲擊維持的時間極短,未對兩犬造成大傷害,與同類案件不同,相較不算嚴重,邀請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指被告於 2022 年 7 月 21 日至 8 月 8 日期間,超過 10 次虐待狗隻,包括踢及踩「嘟嘟」的頭部和身體、多次拉「妹妹」的狗繩、以櫈 3 度打「妹妹」的頭部如下顎等,指儘管如辯方所言,每次襲擊爲時短,但歷時多日,反問辯方,被告是否算長時間虐待動物。辯方同意被告持續犯案。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被告背叛女友的信任,認爲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拒絕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以監禁 6 周爲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官接納被告具良好背景,再酌情減一周,判囚 3 周。
被告羅家健(30 歲),承認於 2022 年 7 月 21 日至 8 月 8 日之間,在香港仔鴨脷洲大街某單位殘酷對待一隻金毛尋回犬和一隻混種狗,引致牠們受到不必要的痛楚。
ESCC5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