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中文版) 新聞公報》,2010-10-27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早前有報道指出,一批為數十八隻的老虎犬,疑被動物繁殖場長年用作配種,並在不再適合配種後慘被遺棄。在長期缺乏運動和被困於狹窄的環境下,這批狗隻大部分有健康問題,當中數隻更需人道毀滅。就保護動物的權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政府每年分別接獲多少宗涉嫌在動物繁殖場非法繁殖貓隻及狗隻或虐待該等動物的投訴,當中曾就多少宗投訴提出檢控;若沒有提出檢控,原因為何;
(二)執法部門如何能有效引用現行保護動物權益的相關法例,起訴涉及過度繁殖貓隻及狗隻和虐待動物的動物繁殖場或寵物店的負責人,以及阻嚇該等非法行為;
(三)過去兩年,當局有否檢討保護動物權益的相關法例是否過時,以確保各種常見的寵物或家畜免受虐待;及
(四)當局會否制訂適當措施(例如實施動物醫療券計劃等),以鼓勵市民配合行政長官於本月十三日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就優化流浪貓狗領養服務的建議,並優先考慮透過愛護動物協會及其他志願團體安排領養服務,以解決流浪貓狗的問題?
答覆:
主席:
多年來,政府透過教育、宣傳及執法三管齊下,提高社會各界維護動物權益的意識。殘酷對待動物是非法的行為。根據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殘酷對待動物包括殘酷地打、踢、惡待、折磨、激怒或驚嚇動物,使其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殘酷對待動物更涵蓋不適當運載、關禁動物等。在現行法例下,過度繁殖動物不是一項罪行,但如有充足證據證明任何人士在繁殖動物過程中涉及殘酷對待動物,政府當局亦會提出檢控,過往亦有成功檢控的個案。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在二○○七、二○○八和二○○九年,政府分別接獲190、187以及157宗懷疑虐待動物的投訴和舉報,情況有輕微下降的趨勢。在二○○七和二○○八年,各有十八人被檢控,而在二○○九年則有九人。由於殘酷對待動物案件大多數涉及流浪貓狗,執法人員在搜集證據及舉證方面難免會遇到較大的困難,但他們一直盡最大努力將虐待動物人士繩之於法。
(二)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條載有殘酷對待動物的可能情況及相關罰則,主要的考慮是動物是否受到胡亂或不合理的對待以致受到不必要的痛苦。若動物繁殖場或寵物店的動物飼養人未有為其管有的動物提供適當的照顧,使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我們會根據有關條例搜證,並作出檢控。本年四月,政府成功檢控一名狗隻繁殖場場主,因為疏忽照顧四十三隻狗隻,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而被判罰款七千元及監禁兩星期。我們認為有關的法例和判刑具足夠的阻嚇力。
(三)毋庸置疑,法例需要與時並進,所以我們在二○○六年已大幅提高虐待動物的罰則,由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提高至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此外,政府亦於今年年初收緊動物售賣商牌照的附加條件,規定寵物店只可售賣從認可來源取得的狗隻。我們會不時檢討現行的法例是否能充分保障動物福利。
除了法例規管外,宣傳教育對於提高市民愛護動物的意識亦非常重要。為此,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直透過不同層面和渠道加強宣傳教育,包括在電視、電台播放宣傳短片及聲帶,及在公共交通工具張貼愛護動物信息海報。該署亦製作宣傳單張、海報和紀念品及舉辦其他宣傳活動,以提醒市民要善待寵物、盡寵物主人的責任及尊重動物的生命。
(四)漁護署透過與該署合作的十一個動物福利團體(夥伴團體)安排貓狗領養服務。為鼓勵更多市民領養貓狗,漁護署將透過外判形式,向所有經夥伴團體成功領養的動物,提供免費絕育服務。該署亦會通過與夥伴團體的合作和其他途徑,宣傳領養遺棄動物以及為寵物絕育的好處。
漁護署更會引入領養動物新程序,包括當有合適的動物可供領養,該署會主動聯絡夥伴團體,並提供可供領養的動物照片以作考慮。
漁護署會加強與夥伴團體在領養動物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措施包括訂立清晰指引和要求,以加強相互合作;協助團體推廣領養服務;強化對夥伴團體的技術支援,並確立監察夥伴團體工作的制度。
我們認為,解決流浪貓狗問題的最有效方法,是從源頭上減少流浪貓狗的數目。為此,漁護署一直透過不同層面和渠道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市民作為負責任寵物主人的意識。
完
2010年10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