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6日星期六

要解的,不是狗繩 / 陳嘉銘

《信報財經新聞》,2010/10/16

狗與我在公園閒踱,迎面來了一對外傭與僱主,用繩牽着另一頭狗。我的狗跑上前,想與對方打個招呼,可傭人卻手執雨傘擋來隔去,我沉著氣問: 「請你可否不這樣做?」傭人未答,其僱主已搶先說: 「她是為你好,因為我的狗很惡;更何況,你也應該為狗繫繩。」我的狗才五公斤,未有牴觸法定二十公斤而必須繫繩的說法;而且小狗聽話,不會胡來。對方可不明白,續說: 「你應該繫繩!」喝令語氣,像要將我也綑綁帶走!

近日屯門紫田村的清拆事件,地政署人員呼喝居民的一句「將狗丟咗去」,相對狗隻應否被繫繩索,實為可堪對照的規管事件。因為兩者都把狗視作要管制的物種──繫繩,是怕牠失控;丟棄,是怕牠妨礙清拆,更未容居民攜同遷離。兩個行動源出一轍,卻又反映了動物公義的追溯。


畢氏的親屬定理

動物公義其實是人為概念──好端端的自然物種,沒有人為的介入,就根本不用公義說法予以制衡。然而弔詭的是,人與動物的關係卻有千絲萬縷的信仰連帶,尤其可見《聖經》以神造萬物之說,早已為物種分級,比如人就是神以下卻又高於動物的支配者;當然如何對待動物,《聖經》裏都有不同詮釋,而人比動物高等,倒是不變之說。

所以動物被規管,就像神授予人的權力,就像《聖經》提及牧者與羊群的關係,亦牽涉了畜牧想像,要動物可作糧食。不過在新舊《聖經》未被完整成書之前,古希臘哲學家畢達哥拉斯(Pythagoras)就已提出以道德對待動物,雖然他的畢氏數學定理較為人所熟知,然而他對人與動物所提出的親屬(kinship)想像,就暗暗地影響著後世的動物權益運動家;其說法乃視任何物種為親人,那就會打從心底有愛,並以公義待之。

說法來到今天或者可笑,因為現世的親人相處,已是一種權力關係,莫說家庭暴力時有所聞,連欺瞞與偽善都如家務日常。然而畢氏說法,倒令後人想到動物公義,而對牠們多出同理心──食肉,你會想過被殺的牠也有恐懼嗎?虐待,你會想過牠有痛楚嗎?繫繩,你會想過牠也有惶惑嗎?丟棄,你會想過牠有不捨嗎?


動物思維與感情

後兩者的惶惑與不捨,正是動物也有邏輯思維與細膩感情的反映。動物長期不被善待,很多時正是因為牠們被以為缺乏思維與感情,而教人狠下毒手──這亦解釋了為何虐畜與虐人,前者往往都得到從寬輕判,只有後者才真要受刑,因為不少人都以為,動物受害,輕如鴻毛。事實是,希臘作家普魯塔克(Plutarch)於一世紀已對動物進行觀察( 收於Plutarch Moral Essays的一篇題為TheCleverness of Animals的文章),發現狐狸走過結冰河道,會逐步細聽冰塊下的聲音,如有水響,心知冰薄易裂,過河危險,必須折返;又如要騾子以背運鹽,牠卻發現把鹽袋濕透,鹽會溶化而流走,袋自然輕,易於攜行。動物思維得以引證;至於動物有情,就更在人與貓狗的相處間不證自明。

因此狗會明白繫繩意義,是行動規範,卻可能被誤導成以為危機四伏而遇事緊張;最後狗隻真的被培養出惡行,亦被主人用作理由,予以綁繩,就是本末倒置了。至於紫田村被呼喝要「丟咗去」的狗群,被傷害的,倒是如親屬的感情,可清拆者卻「處之泰然」,像也可隨便棄掉親生骨肉。難怪香港倒有同一屋簷下的弱肉強食,因為狗隻之被遺都是輕而易舉,卻令生態反常。

「你應該解繩。」如果我再遇上那對以傘擋狗的朋友,我會跟她們說: 「不過要解的,是內心的緊箍咒,咒解了,你們的狗亦無惡可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