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1/2026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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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歲男子被指於去年1月在啟德零售館外,以雷射筆照射狗隻眼睛及兩狗主面部,否認1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今(28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丘國新指,兩名事主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拒絕接納有關證供,被告因此襲擊罪脫。至於殘酷對待動物罪,丘官指未能確認被告行為屬殘酷、胡亂或不合理。
辯方申請訟費被拒,丘官指被告自招嫌疑。此外,法庭交還作為證物的雷射筆予被告。散庭後,被告在法院外被記者問會如何處理該雷射筆,被告僅回應「唔好再影」、「會報警」。
被告李敏立(58歲,保安),被控1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殘酷對待動物罪指,李於2025年1月14日在啟德體育園啟德零售館1外,殘酷地驚嚇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一隻狗隻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普通襲擊罪則指,李於同日同地襲擊李姓女子和陳姓男子。
裁判官丘國新裁決時指,被告承認曾以雷射筆照射狗隻Sneezy約一秒,有關殘酷對待動物控罪的重點落在被告行為是否屬殘酷、胡亂或不合理,至於兩項襲擊罪,被告否認曾作出控方所指以雷射筆照射兩狗主面部的行為。
丘官引述警方證供,指涉案的雷射筆為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下的「3R類激光產品」,發出的激光於10米內照射時,可致人類眼睛受損,該雷射筆另可如電筒般發出白光。
片段見雷射筆白光照狗隻 被告認以驅狗器發射紅光
審訊期間,庭上曾播放一段閉路電視片段,被指拍下普通襲擊罪的事發經過。丘官引述片段內容指,案發當日被告與一女性伴侶同行,與兩名狗主迎面遇上,當時被告取出雷射筆,自女伴後方伸出右手。其間,李姓事主的狗隻Goma自石櫈跳落地面後,向被告的方向跑,被告則一直以雷射筆的白光指向Goma。兩名狗主之後與被告理論,其間被告兩度舉起本來垂下的右手,分別指向兩名狗主的臉,並清楚可見雷射筆發出的白光。雙方由遇上至離開,為時約2分鐘。
丘官分析指,閉路電視片段中只看見被告右手發出白光,察覺不到紅光,但被告曾向事主承認以「驅狗器」發出紅光照射Goma頭部。丘官認為,即使片段未有拍攝到紅光,亦不代表被告未有以激光照射兩名事主。
稱為防未牽繩狗隻接近 官指不肯定行為出於殘酷等
就兩名事主證供,丘官指,李姓事主供稱被告曾以紅光照射她和陳姓男子面部,維持5秒,但片段顯示被告兩度抬起右手均只約半秒,因此丘官認為李姓事主誇大情況。此外,李姓事主亦供稱Goma「絕對無」跑向被告一方、雙方爭執持續10至15分鐘等,亦與片段所顯示的內容不符。
丘官拒絕接納兩名事主證供,並指控方案情因此出現基本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襲擊罪名不成立。
就殘酷對待動物罪的裁決,丘官指,被告承認以雷射筆的紅光照射狗隻Sneezy,目的為制止未有牽繩的Sneezy接近,因此不能肯定被告行為出於殘酷、胡亂或不合理,控方未能舉證至控罪標準,有關控罪罪名亦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遭拒絕 法官指被告行為屬自招嫌疑
控方申請將涉案雷射筆交還警方,遭丘官質疑:「充公我就明白,但係(證物)又唔係屬於差人,點畀返差人?」控方遂指雷射筆可以交還予被告。
此外,辯方提出申請訟費,亦被丘官拒絕。丘官指被告在現場承認使用雷射筆作為驅狗器,而該雷射筆可以發出危害人類眼睛的紅色激光,又曾指向事主面部,屬自招嫌疑。
散庭後,被告離開法院大樓時,記者問他會如何處理法庭歸還的驅狗器,被告僅回應「唔好再影」、「會報警」。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丘國新
被告:李敏立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KTCC1313/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