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9日星期三

法、理、情內對拉里的一次救贖(文:NPV執行主席麥志豪)

Aug 19 , 2026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hkanimalpost.com/2026/08/19/08192-3/

關於狗隻拉里,錯誤導致其他狗隻傷亡,由於涉事的狗隻並非一個「心智成熟」的人類個體,我不會稱他為兇手,他只是悲劇裡的其中一個受害者。

我理解到漁護署在保障公眾安全與執行法例上的職責與壓力。但我堅信我們有智慧作出一個兼顧「法、情、理」,符合現代文明社會價值的決定。

大家一起心平氣和的去梳理。

先說法。

在香港現行法律框架下,漁護署並無「單方面直接決定」將有登記狗主的危險狗隻人道毀滅的絕對法定權力。除非狗主主動放棄其「財產擁有權」,而漁護署在獸醫評估確認其具高度攻擊性且不適合被領養後,可以為動物進行「人道處理」。

當然漁護署亦可向法庭就具危險性的動物尋求裁決。 如裁判官在聆訊並信納該動物對社會構成威脅性,有權頒令將該動物人道毀滅,或命令狗主對其採取更嚴厲更有效的控制措施,以保障他者的安寧。

一旦法庭發出人道毀滅或其他命令,即屬強制性,漁護署將依據法庭命令執行,狗主無法拒絕。

至於拉里狗主在今次事件上要背負的法律責任,則近乎是無可推卸了。相信這方面的「交代」將會應該比較清晰直接。

說到情。

法律不外乎人情,相信連漁護署甚至是受害小狗的主人,都會一致認同拉里是無辜的!到目前為止,我幾乎看不到有人提出過什麼「血債血償」的說法,而是一面倒的同情拉里不斷被棄養的可憐身世。呼籲局方要盡一切努力好好保護動物的聲音不絕。 在如此強烈的社會共識下,如最終要判處動物「死刑」,這將會是最不得民心,最違反「人之常情」的結果!

說到理。

實務上如何解開這個死結呢? 我先假設狗狗拉里是具有幾歲智商的小孩。而這個小孩不幸因為成長的背景及遭遇;導致他「與別不同」,簡單即是一個不為社會接受的 Deviant(離範者)。但在人類的世界,我們絕不會判處一個離範的少年死刑。最常見的做法應該是感化。如此,判處拉里接受感化是最合理的做法。問題是現實世界裡沒有動物的感化院及感化官。但文明社會文明的人總要有智慧做對的事。要在香港找一個有愛心有能力又可靠的「動物感化官」應該不難。以這件事現時的熱度推測,相信有不少人自動請纓去「感化」拉里。我們亦要相信漁護署有能力去判斷將托管權交到誰手上。

文明社會的進步,取決於我們如何對待無法為自己發聲的弱勢動物,並如何彰顯法、理、情背後的仁慈與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