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星期四

【審計報告】漁護署 86% 貨物查檢無記錄 有瀕危個案相隔 6 年仍未發警告書

2021/4/28 —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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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農自然護理署現時須就《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執法,但審計報告今日(28 日)揭發,漁護署 2010 年至 2020 年共立案調查 6126 宗個案,審計署抽查其中 20 宗個案,發現有 15 宗個案完成調查或檢控後未有跟進行動,其中有個案相隔 6 年仍未仍未更新系統記錄。另外,審計報告亦發現,漁護署 2016 年至 2020 年進行 12.1 萬次貨物查驗,但當中有約 10.3 萬次(佔約 86 %)的查驗比率並沒有記入發證及執法系統中。

審計報告發現,2010 年至 2020 年漁護署就《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立案調查的個案有 6126 宗,其中有 327 宗顯示為正在調查及檢控。審計署抽查其中 20 宗個案,有 15 宗個案已完成調查或檢控,但未有採取跟進行動,例如發警告書、申請法庭命令以沒收檢取的標本等。其中一宗個案 2014 年已完成調查及決定不提出檢控,但漁護署未有採取發出警告信,即使相隔 6 年仍未仍未更新系統記錄。

另外,政府現時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保護國際協議《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三個附錄所列瀕危動植物物種,由漁護署管理和執法。惟審計報告揭發,漁護署 2016 年至 2020 年進行 12.1 萬次貨物查驗,但當中有約 10.3 萬次(佔約 86 %)的查驗比率並沒有記入發證及執法系統中。

審計署亦指,檢查人員應在查驗貨物後 3 個工作天內,向其督導人員提交書面報告,並更新發證及執法系統內的查驗記錄。但審計男抽查 25 份查驗報告,發現有 9 份報告未能在 3 個工作天內提交;有關人員亦應每年須就 5% 的貨物查驗進行督導檢查,但 2016 年至 2020 年的督導檢查每年只佔 0.1% 至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