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 Wei Po A09 本港新聞 |396 Character(s) |2022-08-09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及《狂犬病條例》(第421章)下,一般而言,任何人士進口或經香港轉口動物或禽鳥,必須事先獲得漁護署發出的特別許可證及/或持有出口地區或國家發出的有效健康證明書,並須符合許可證上訂明的條款。另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除法例另有訂明的情況外,如有關進口或再出口動物屬列明物種的活生動物,亦須事先獲得漁護署發出的許可證。任何人違反以上規定,即屬違法。
當破獲走私寵物案後,在跟進調查相關案件期間,涉案的證物(包括動物)須根據執法部門的指示作安排處理。一般而言,漁護署或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等動物福利機構會獲執法部門授權,於案件調查期間代為照顧案件涉及的動物。待案件完結後,執法部門會授權漁護署為相關動物的安置作出安排。在現行機制下,漁護署會透過夥伴動物福利機構為動物安排領養;如有需要,公眾可向漁護署了解個別動物的領養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