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0日星期二

棄養動物難治罪 條例不合時宜

 Ta Kung Pao A06 港聞 |373 Character(s) |2022-08-26

這邊廂, 「阿棍屋」收容百多隻流浪動物; 那邊廂,香港多區仍有很多貓狗流落街頭。

近日有媒體引述拯救流浪動物組織表示,近期接獲的求助電話增多。組織估計,不少「毛孩」是突然被遺棄,部分原因是主人移民海外,亦有主人因疫下經濟不景,自身難顧而棄養。

對於主人胡亂棄養動物,本港現時較難治罪。有法律界人士直言,現行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已經不合時宜,若要檢控主人虐待動物,調查和蒐證需在半年內完成,往往因蒐證時間不夠,未能成功起訴。

根據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殘酷對待動物行為包括殘酷地打、踢、惡待、折磨、激怒或驚嚇動物,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而根據條例的釋義,動物包括任何哺乳動物、雀鳥、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等,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