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6日星期日

鯨魚浮屍前晚 西貢牛尾海大批漁船開大燈 海事處:屬准許捕魚區域

週六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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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布氏鯨上月出現本港海域逾半個月後,被發現在西貢牛尾灣海面死亡。漁護署委託海洋公園進行解剖,調查鯨魚死因。有關注組接到市民報料,指發現鯨魚死亡前一晚,科大對開的牛尾海有大批漁船開大光燈作業,認為與鯨魚死亡有關。海事處回覆《獨媒》查詢指,牛尾海是允許光燈捕魚的區域。漁護署回覆查詢指,現時大部分使用光燈捕魚的漁船均為圍網漁船,不違反法例。至於當局有否呼籲有關漁船遠離鯨魚出沒的海域,雙方均未有回應。

鯨魚在7月31日早上被發現在西貢牛尾灣海面反肚死亡,有不少人怪罪早前出海「追鯨」的市民,亦有人批評政府介入太慢。「香港漁船違法使用光燈關注組」在發現鯨魚死亡前一晚,即7月30日晚至31日凌晨,接到市民報料,指有大批開大光燈的捕漁船,在科大對開的牛尾灣海面作業,懷疑與鯨魚死亡有關。

關注組:內地休漁期增漁船回港捕魚

根據關注組Facebook的影片可見,牛尾灣海面當晚有逾20點強光,疑有逾20艘開大光燈的漁船作業。關注組成員莊先生接受《獨媒》電話訪問,表示每年5月至8月是內地休魚期,由於香港未有跟隨內地設休漁期,擁有兩地漁牌的漁船就會移師到香港海域捕魚,故該段時間香港捕漁作業是最活躍,「佢嘅活躍程度,根據我哋非正式統計,係有10倍以上,即平時香港唔夠10艘漁船,呢個時間可能會有100艘漁船嘅」。

莊先生指,漁船會根據水流及魚獲,調整漁船位置,「夜晚係會停咗個引擎,但間唔中都會着返個引擎行到第二度」。他指涉事的布氏鯨是未成年幼鯨,每日需要食幾百磅魚,亦有夜間捕食的習性,加上漁船使用的大光燈,照射範圍大,鯨魚容易受大量魚獲吸引,接近漁船而受傷。

使用無罩燈光屬違法

關注組成立約3年,莊先生指根據多年觀察,漁船都在合法捕漁區作業,但使用沒有燈罩的漁燈。根據海事處及漁護署2021年5月發出的小冊子,由於捕漁區接近航道,漁船在夜間作業時使用的光燈可能會影響附近其他船隻的瞭望及航行安全,及對附近海上使用者和岸上居民造成滋擾,政府立法規管使用捕魚光燈的許可範圍及安裝高度,任何光燈的構造、遮蔽、裝設及使用的方式,「須以於通過光源的最底邊緣的水平面之上沒有由該光燈放射的光線可被看見為準」,即水平面以上不應看到光源頭。

莊先生表示,多年來暫時只見到一艘漁船使用有燈罩的漁燈,「基本上100%夜晚會出去捕漁嘅船的漁燈都無帶燈罩」。根據莊先生提供的相片,使用有安裝燈罩的漁燈,發出的光線只會照亮漁船的四周,及反射綠色的光。

莊先生表示,關注組幾乎每日都接到市民的投訴。根據政府允許燈光捕魚的區域,除了后海灣、赤鱲角及大小磨刀,都接到其他區域的投訴,當中南丫島以南、大嶼山以南、香港仔以南、蒲台島一帶、牛尾海、吐露港及大排灣情況較為嚴重。

稱海事處執法力度不足

關注組曾多次向海事處投訴,亦獲處長接見,但違法使用光燈的情況仍未改善。莊先生認為海事處雖有執法,但執法力度不足,而且罰則過輕,阻嚇性不大。他建議海事處增加晚上巡邏,以罰停作業代替罰款和檢控,規管違法使用大光燈的漁船,以及立法要求所有香港境內的漁船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簡稱AIS),記錄漁船的航海路線及行蹤。

莊先生又認為,漁護署發牌前應審批漁船捕漁裝置,而批出漁業持續發展基金時,亦應審批漁船的捕漁工具。他又稱,政府應跟隨國家發展大局走,設休漁期。

鄭家泰:鯨魚或受漁獲吸引 靠近漁船後被撞到

香港海豚保育學會會長鄭家泰接受《獨媒》訪問,指驗屍工作仍在進行中,現時難以評價鯨魚的死亡是否與該些漁船有關,始終沒有目擊證人,亦未知鯨魚的死亡時間。但他認為,大光燈的強光有可能影響鯨魚的作息,鯨魚亦有可能受漁獲吸引,靠近漁船後被撞到。

鄭家泰表示,以往未有留意漁船使用大光燈的情況,但留意到近1至2年晚上在西貢出海考察時,南面的果州群島和蒲台島,「每晚都有一堆漁船喺出面,出面係見到周圍都係燈」。除了西貢,香港西面即大澳等地方,整晚海上都是燈光。

他指自己未曾登上有關漁船視察,但據他觀察,懷疑漁船使用的大光燈都沒有安裝燈罩,「如我坐係船到,海平面咁望過去,佢個燈好似直射埋嚟咁,幾明顯係無燈罩」。他指,理論上若已使用燈罩,「啲光有少少方向性,照住個海面」。

鄭家泰認為,事件可見政府的執法力度不足。他指晚上除了大光燈問題,在海岸保護區非法捕魚情況仍然存在,「漁護署朝早有啲巡邏,但夜晚有冇做呢樣嘢呢?」

漁護署及海事處未回覆有否呼籲漁船遠離鯨魚出沒海域

《獨媒》就事件向漁護署和海事處查詢,問到是否得悉有漁船當晚在牛尾海作業,以及有否呼籲有關漁船遠離鯨魚出沒的海域,雙方均未有回應。

海事處回覆指,根據《船舶及港口控制規例》(第 313A 章),大鵬灣、吐露港及牛尾海是允許光燈捕魚的區域,但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使用光燈捕魚或引誘魚類,須符合第313A章第69條及第548F章第39條的規定,即光燈在構造、遮蔽、裝設以及使用方面,「須確保所發射的光線在通過該光源的底緣的水平面以上,無論是直接地或是經非海面的任何光源反射,均屬不可見」。任何人違反有關法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

鯨魚死亡前晚海事處曾接光燈捕魚投訴

海事處回覆傳媒查詢指,7月30日晚至7月31日凌晨,曾接獲一宗有關在綠蛋島對出海面的光燈捕魚的投訴,正跟進調查並會與水警於該水域一帶進行特別聯合行動。處方在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間,在全港水域共接獲51宗光燈捕魚相關投訴,同期海事處就涉嫌違規光燈捕魚共作出37宗檢控。

處方指,除了於香港各水域包括牛尾海巡邏外,亦有與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行動以打擊不當使用光燈捕魚,及與漁民團體溝通解釋有關法例。

漁護署:光燈捕魚魚船為圍網漁船 登記後不違反條例可捕魚

漁護署回覆稱,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任何人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必須使用已在《條例》下登記的本地漁船及根據其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現時大部分使用光燈捕魚的漁船均為圍網漁船,而圍網捕魚為其中一種可登記的捕魚方式,如使用已登記圍網漁船進行光燈圍網捕魚,並不會違反《條例》。但有關船隻進行光燈圍網捕魚亦須同時遵守其他相關的香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