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Economic Journal A02 要聞 |1465 Character(s) |2023-02-10
香港早於上世紀五十年代立法明文禁止屠宰、出售及食用貓狗,然而最近傳媒披露,竟然有店舖販賣從內地走私而來已煮熟的貓肉和狗肉,實在令人髮指。尤其不安者,食環署接受查詢時承認,去年曾收到兩宗關於涉事店舖賣狗肉的投訴,但由於巡查時無發現而不了了之。
根據傳媒報道,通訊軟件微信上有內地用戶聲稱,可將家鄉土產由開平直送香港,賣的除了冰鮮家禽、蔬菜、兔肉和羊肉外,還有「M肉」和「G肉」,M是貓的代號,G是狗的代號。該微信用戶上載多條烹煮肉類的影片、準備發貨的盒裝肉類照片及貨物運抵香港的影片,聲稱佐敦新填地街一間店舖有售。記者前往該店舖買來「M肉」和「G肉」,委託海康生命科技檢驗相關肉類,經凝膠電泳(Gel
Electrophoresis)技術分析,證實兩種肉類樣本分別含有貓和狗的基因。
立法會議員陳克勤得悉消息後,向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發信,指涉事商戶無視法例,實為文明社會所不能容忍。他又斥食環署收到兩次投訴仍然未有仔細調查,「其他人一拎啲肉去驗就知係貓、狗肉,明顯食環署當時調查係得過且過,做事馬虎,助長不法者做不正當行為!」陳克勤要求局方嚴肅跟進事件。
說得沒錯,食貓食狗在文明社會確實不能容忍,即使不涉屠宰,只是買賣亦屬違法。根據《貓狗條例》(第一六七章)而訂定的《貓狗規例》(第一六七A章)列明,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也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違者最高可被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既然如此,接獲投訴卻輕率調查的食環署難脫監管失職之嫌,辜負法治社會儆惡懲奸的合理期望。
兩年前,元朗一名六十多歲男子徒手扯出被車撞斃唐狗的內臟,放入膠袋企圖帶走,途經女司機見狀阻止,給予一百元才說服男子停手。該名男子事後被捕,法庭裁定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名成立,判監五天,緩刑一年。男子不服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李運騰判詞指出,條例立法原意是針對屠宰狗隻食用的殘酷行為,若僅限於吃屠宰而來的狗隻肌肉,而容許吃其內臟,會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認為裁決妥當,駁回男子上訴。由此可見,法庭高度重視《貓狗規例》,對於食貓食狗一概零容忍。
法律以外則是道德問題,貓和狗向來是不少人的寵物,視為家庭一份子,甚至有人戲稱自己是「貓奴」和「狗奴」,愛護之心溢於言表。店舖販賣貓肉和狗肉絕對傷害社會大眾感情,食環署必須積極取締,而不是因循苟且渾然不當作一回事。
再從公共衞生角度觀之,內地走私入境的貓肉和狗肉來歷不明,恐怕未經妥當消毒處理,食用者隨時病從口入,萬一罹患的是傳染病,後果不堪設想。如果貓肉和狗肉能夠輕而易舉走私入境,其他動物肉類又如何?經過沙士和新冠疫情的教訓,大家都懷疑病毒的原始宿主可能是蝙蝠或果子貍,若有不知哪裏狩獵或撿拾得來的動物肉類在香港販賣,政府執法部門放之任之,對於公共衞生來說無異於危機四伏。
新冠瘟疫肆虐三年終於消退,本港與內地落實全面通關,雖然有助於經濟復甦,但同時必定導致水貨和走私活動再度猖獗起來。警方表示,非常關注水貨活動對居民日常生活和環境衞生所帶來的影響,連日來加強於水貨活動黑點進行巡查,並對貨物阻街、滋擾等問題採取積極執法工作。警方嚴正聲明,攜帶水貨過境有可能觸犯內地相關法律,並重申會繼續聯同其他執法部門,包括食環署、海關、入境處等,全力打擊與水貨活動相關的違法行為。
林林總總的所謂水貨當中,有沒有挾帶貓肉、狗肉和其他動物肉類?警方固然有必要加強巡查,食環署亦該打醒精神顯著提高其執法能力,徹底杜絕食貓食狗的不合法、不道德又不衞生的野蠻行為,莫讓文明社會黯然失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