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 16, 2026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hkanimalpost.com/2026/04/16/04162-4/
申訴專員公署公布就漁護署打擊殘酷對待動物工作的主動調查報告,力數多項漁護署辦事不力,欠缺執法成效的情況,包括漁護署職員因未能成功入屋調查或未有發現受虐動物,便停止跟進,而結案時上司亦沒有作出質疑便批准,公署報告批評有關做法令人質疑漁護署有否認真或妥善跟進舉報。報告又特別提到當局打擊非法捕獸器不力,應加強主動巡查和多部門協助,並提升罰則,指現時處罰餵白鴿都比使用捕獸器重。
申訴專員陳積志形容,作出主動調查是希望「為社會最弱小、最無助、最不能為自己發聲的無辜小生命發聲,討回公道。」又形容:「近年多宗殘虐動物個案的案情駭人聽聞,實在令人無比震驚與痛心。這些惡行是對生靈的肆意踐踏,抵觸文明社會最基本的人性良知,絕對為社會所不容。」
調查報告隨機抽選了200宗檔案記錄作個案研究,公署亦多次派員到漁護署動物管理中心及殘酷對待動物的案發現場實地視察,結果指出漁護署多項辦事不力的情況。
報告指,在2020年至2025年間,漁護署接到的舉報及警務處經初步調查發現證據而立案的個案數字整體有上升趨勢,指2020年至2024年每年平均接獲276宗舉報,但2025年首六個月接獲的舉報已達251宗,半年個案數量已經接近過去數年的每年平均宗數,升幅驚人。
報告又表示,在2020 年至2025年期間,漁護署合共收到1,633宗涉嫌殘酷對待動物的舉報,但同一時期只有6宗檢控個案是源自該署接到的舉報。
報告指漁護署針對殘酷對待動物案件的調查工作欠成效,檢控少,須加強漁護署人員的執法權力。報告引述多宗個案例子,指漁護署職員未能進入單位調查,或未成功接觸被虐待動物,便只根據當時所掌握的資料判斷動物有否被虐待。公署認為,漁護署職員未能確定事涉動物的實際情況便終止跟進行動,會令人質疑該署有否認真或妥善跟進市民的舉報,有機會是嚴重漏洞供隱藏罪證,亦可能直接影響該署的檢控成效。
報告指出,「有個案顯示,漁護署已確定事涉單位有飼養狗隻,但因該住戶拒絕提供狗隻資料及讓該署職員入屋視察而停止跟進個案。公署認為,該署仍應設法嘗試到場實地了解有關狗隻的情況及飼養環境,或於另一日再搜集相關環境證據,不應輕易放棄。事實上,事涉狗主拒絕提供狗隻資料及讓職員入屋視察或已是一個警號,漁護署在跟進時必須更加警惕。」
另一個案顯示,漁護署職員與事涉被虐狗隻的主人多次協商入屋視察,狗主表面上同意,但實際上一直推搪,最終沒成功視察。狗主曾承認沒有申請狗牌,已屬犯法,然而該署只向狗主作出提醒,沒有執法。
另外,公署調查又發現漁護署並沒有就一般個案制定指引,職員在欠缺指引下做法不盡相同,或會導致每宗個案的調查及執法準則嚴寬不一,影響執法成效。對於漁護署的結案機制,報告批評當漁護署職員因住戶不滿便沒有嘗試進入單位視察,亦未有用其他可行手段完成調查,或在未有確實是否有動物遭殘虐的情況下,竟基於一年前當時沒有發現虐待動物的調查結果及僅一次在單位外的視察,便建議停止跟進現有行動,但上級沒有質疑並批准結案,令人質疑該署在如此情況下終結個案是否穩妥,甚或是否合理。
主動調查報告的另一項重點,是針對非法使用捕獸器的執管。報告指捕獸器不僅嚴重威脅動物生命安全,使動物承受極大痛苦,對人類亦同樣非常危險,但現時非法管有或使用捕獸器的最高刑罰僅為5萬元,並無監禁罰則,相比同樣於《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下非法餵飼白鴿的最高刑罰,已提高至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陳積志表示:「當然非法餵飼白鴿及非法管有及使用捕獸器兩種罪行性質不同,但相對於捕獸器對動物及市民造成的嚴重安全隱患,現時的罰則完全未能反映非法使用捕獸器罪行的嚴重性和危險性,亦無阻嚇能力。」報告認為當局應參考非法管有和使用攻擊性武器的刑罰水平,提升管有和使用捕獸器的罰款,引入即時監禁等具阻嚇力的刑罰。
報告又提到多項建議,包括加強漁護署與警方及愛協的協作,加強公眾宣傳教育及研究設立舉報表揚制度等。報告全文可於申訴專員公署網頁瀏覽。
漁護署則發聲明表示,接納及會積極跟進公署的建議。漁護署會參考報告的建議,進一步在指引中加入更具體的準則和指標,以加強監察個案的跟進情況,以及提升檔案管理。此外,漁護署會繼續加強人員培訓及工作交流,以提升其經驗及技能,以及溝通、調查及執法能力。
漁護署認同公署有關加強公眾宣傳及教育的建議。打擊殘酷對待動物除須嚴厲執法外,提升市民動物福利意識同樣重要。該署設有專責隊伍推廣公眾教育,並會持續與動物福利機構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