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日星期五

小海豚出世僅20日夭折 海洋公園:不需向外公佈 / 劉軒

週四 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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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豚出世僅20日夭折 海洋公園:不需向外公佈

(獨媒特約報導)一直以來,海洋公園有關園內動物的統計數字及資料隱晦欠透明,今年引起公眾關注的小玳瑁死亡事件,由傳媒揭發園方才公佈死訴,上月6條鎚頭鯊死亡,園方的調查報告亦被批評充滿疑點。本月中海洋公園發佈2012至2013年度業績報告,繼續報喜不報憂,用盡篇幅宣傳公園的成就,有關動物引入、流失、出生及死亡的統計資料只佔一頁(第41頁,〈保育工作〉附錄),資料粗糙不全,多項關係動物福祉的重要資訊都未有交代。更有團體發現一條於2011年出生的小海豚在出生後20日內已離世,但公園從未對外公佈,更未有任何記錄。專家批評園方的動物死亡通報機制滑稽不合理,有違公眾期望。

年幼海豚出生20日夭折 海洋公園從未公佈

關注海洋公園動物情況的團體「豚聚一家」在海洋公園發佈業績報告後,發表公開信要求園方解釋報告中不清晰的資料,於上星期接獲回覆。豚聚一家在信中指出,2011年海豚Gina懷孕,當時園方公佈其預產期是2011年年底或翌年年初,但此後一直未有任何該小海豚出生及死亡紀錄,豚聚一家要求園方交代小海豚現時的情況。園方回覆承認小海豚於2011年12月已出生,但於出生後20日內已死亡。園方解釋,動物有可能因先天原因於初生期間死亡,所以「哺乳類動物、雀鳥、爬行類動物及兩棲類動物,會於出生、孵化、蛻變的90天後,才被列入相關統計數字」。

香港海豚保育學會會長洪家耀博士直斥園方的準則「滑稽」,每種動物的生命週期不同,一概以90天為標準並不合理。他指海豚壽命一般有30至40歲,幼豚大約1歲才「斷奶」,但爬蟲類動物可能90日已成年。他認為海洋公園應交代此準則是否國際標準,抑或只是園方自訂。

洪家耀續指海洋公園不公佈幼豚死訴,不符合公眾期望。園方當日高調公開海豚Gina懷孕的消息,主動引起公眾關心,但幼豚死亡,卻2年以來都沒有向公眾交代死訴及死因,剝奪公眾知情權。洪家耀指即使幼豚出生不足20日,也是一條生命,園方若非有事隱瞞,應公開消息及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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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鰭吞拿魚死因仍然成謎

2010年,海洋公園引入80條太平洋藍鰭吞拿魚,全部於3年內相繼死亡。最後的10條藍鰭吞拿魚於本年度死亡,業績報告中只稱牠們懷疑死於「心血管疾病及創傷」。豚聚一家追問藍鰭吞拿魚的創傷成因,園方拒絕回答。

洪家耀博士認為園方解釋不可接受,創傷的定義廣闊,可以是撞死、咬死或被襲擊致死。藍鰭吞拿魚習慣在大海生活,游泳速度快,初到海洋公園時便曾有多條撞上魚缸玻璃而死。洪家耀質疑海洋公園是否有能力飼養藍鰭吞拿魚,人工環境可能不適合牠們生活,園方必須清楚交代死因,讓公眾監察。

動物引進機制欠透明

業績報告中又提及海洋公園本年度引入了一條來自北非水族館的樽鼻海豚,及獲中國大連聖亞海洋館捐贈三隻班海豹,但未有交代動物的最初來源是野生捕獲,還是人工繁殖。豚聚一家就此查詢,園方回應只表示一直遵守公園的動物引進政策。

非牟利獸醫診所執行主席麥志豪斥海洋公園彷如一個獨立王國,政策從不向大眾交代,所謂的「動物引進政策」只是園方自己說了算,從未對外公開,他認為海洋公園的所有政策均應該透明化。麥志豪續指園方沒有向公眾解釋所引入動物的特性,以及是否適合在香港生活,彷彿引入任何動物都不需負責,做法不能接受。

新鯊魚館明年啟幕 新引入鯊魚未知能否適應

海洋公園於報告中預告新景點「尋鯊探秘」將於2014年夏季開幕,會引入三條錐齒鯊。豚聚一家指出,2002年至今,已有19條鎚頭鯊及1條護士鯊因未能適應新環境而在短時間內死亡,質疑園方飼養鯊魚的能力,認為應以模擬影像、標本展覽等其他形式取代展覽動物。園方回覆堅持錐齒鯊適合在館內展示,豚聚一家幹事黃豪賢對此表示失望,強調反對引進任何海洋生物作為展覽式教育用途,又指園方未交代新鯊魚館會否引入其他鯊魚,擔心不同品種的鯊魚能否和平共處。

十六個月,是以無數血淚換來的 / 張婉雯

週四 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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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個月,是以無數血淚換來的

順天邨虐貓案,兩名被告判囚十六個月,大家好像額首稱慶。畢竟,這是有史以來判得最重的虐待動物案件。2012年九月,唐狗被縱火燒至重傷,被告囚八個月;2008年,懷孕黃麂被醉漢打死,判監半年。如今順天邨一案判刑超過一年,算是重罰——雖然,虐待動物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與罰款二十萬。

說起來,動保人士好像「報仇者聯盟」,總是嚷著要重罰,愈重愈好。事實是,生命本來無可替代與抵償;要求重判,固然有「善惡到頭終有報」之快,也是向公眾發出嚴正信息:虐待動物不容於社會,必受公義之審判。如果能在監禁以外,讓犯人接受強制的心理輔導、教育,讓他真正明白生命的價值,那就更好。

有記者問我:既然今次案件重判,那是否表示現行機制已經足夠,無須成立動物警察﹖我說當然不是,順天邨此案引起議論,警方高調派四十人到現場搜證調查;但試問,有幾多宗虐待案,得到同樣重視﹖幾多死在夜半冷巷中的,連落案的機會也沒有﹖難道每次都要市民大吵大嚷,才能喚來警方關注﹖只有一個穩定的機制,才能真正保障社區動物的安全,而不是靠市民吵鬧與個別警員的憐憫。更不要忘記,荃灣醉漢勒死貓,還有與順天邨案同日判刑的老漢毒死唐狗案,各被告的判監仍不過分別是半年和兩個月。我們的社會不是沒有進步;只是,路依然漫長。

回想起來,我2005年年尾投身動保運動,契機就是旺角水渠道虐貓案。受害的三隻小貓,小花與chop chop拾回性命,Bowie卻早已往彩虹橋;而兇手,至今仍逍遙法外。這些年來,我所見的虐待動物案,都是無聲無色地了結的多,破案的甚少。順天邨一案的結果,如果稱得上「合理」的話,那不單是以Miu Miu的性命換來的,更是以這麼多年來,無數受虐動物的慘痛血淚換來的—十六個月,許多社區動物,已走完飄泊孤零的一生。

(2006年年頭反虐待遊行海報。這就是Bowie,已經魂歸天國,至今沉冤未雪。)

殘殺馬騮 斬斷手腳掌棄屍

《晴報》,2014/1/2

繼早前轟動全城的毒殺貓狗案後,沙田昨日再揭發駭人聽聞的虐殺馬騮虐殺事件,一隻被斬去手掌和腳掌的馬騮,被棄屍一處垃圾站外,但警員到場時猴屍卻離奇失蹤,懷疑已被流浪狗叼走。

事發在大圍白田二區福樂村。下午五時許,有村民外出時,在村口垃圾站對開馬路邊發現一隻馬騮屍體,更可怕的是它兩隻手掌和腳掌竟被斬去,異常恐怖。村民遂拍照存證和報警求助,之後離去。未料半小時後,有人發現馬騮屍體不知去向,隨後趕到的警員經過搜索亦沒有發現。

屍體隨後被野狗叼走


據十八區動物保護專員黃婉儀表示,馬騮屍體周邊並無血漬,而照片上所見,其手腳的切口整齊,可以排除是車禍或被野狗咬噬所致。她估計,這隻馬騮是被人斬去手腳後,棄屍路邊。

黃婉儀指現場附近山頭常有馬騮出沒,「一定是人為,是嚴重虐待動物個案,殘暴的手法完全不能接受!」她還指附近還有村民劏狗食用。她又稱,經向食環署查詢後已證實並非該部門檢走猴屍,現時屍體下落不明,恐怕是被流浪狗叼走,真兇也可能逍遙法外。

據了解,福樂村與寶福山相距不遠。早前曾發生有大群馬騮大鬧寶福山,搶食祭品及騷擾附近村民。黃婉儀稱,近年本港的虐待動物案件愈趨嚴重,先後流浪貓Miu Miu被人虐打致吐血及下半身癱瘓,需被人道毀滅;再有六隻狗女被集體毒殺,所以她促請警方成立動物警察,制止虐待動物情況。

專訪動保專員麥志豪:順天邨虐貓案判刑顯社會進步 / 劉軒

週四 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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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動保專員麥志豪:順天邨虐貓案判刑顯社會進步

(獨媒特約報導)2012年順天邨流浪貓Miu Miu被4名青年「當波踢」,當場吐血及下半身癱瘓,最後需人道毀滅。其中兩名男被告今日被判入獄16個月,判刑為香港虐畜案例中最重。「十八區動物保護專員」召集人麥志豪接受獨媒專訪,表示法庭的判決標示了香港社會的進步。

問:獨媒記者 麥:麥志豪

問:你認為今次法庭的判刑重嗎?

麥:公眾一般認為判刑重,因為過往案例最高判罰是監禁8個月,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在這個框架下,自然會覺得判刑入獄16個月算是重罰。若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理解便會不一樣。而我個人認為,判罰從監禁8個月大增至16個月,是很大的進步。刑罰增加了一倍,對社會的阻嚇力也倍增。

問:為甚麼你認為這次判刑是難得的進步?

麥:我很佩服法官的勇氣,因為一般法官決定判刑時,都會盡量避免與案例有太大偏差。今次法官參考的案例,屯門燒狗案和荃灣醉漢勒死小貓案,分別判囚8個月及7個月;法官最終判囚16個月,刑罰比案例多一倍,令人意想不到。

問:判決對司法制度有何啟示?

麥:法官於判詞中表示,法庭有責任透過判刑,向社會傳達正確訊息。當社會不能容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而以往的刑罰沒有足夠阻嚇力,法庭便要率先作出改變。

問:虐畜案起訴成功的案例不多,為甚麼今次能成功?

麥:虐畜案搜證困難,今次起訴成功的關鍵在於兩名證人。他們都不是Miu Miu的主人,其中一位更非順天邨居民,兩人純粹出於正義感,願意犧牲私人時間出庭作出清晰、肯定的指證。案件的檢控官亦相當盡力搜證,加上法官開明,都致使起訴得以成功。

問:判刑反映了社會的改變嗎?

麥:判刑與社會對虐畜事件關注升溫有關,事實上我認為這次判決最大的意義,就是反映了社會的進步。《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在2006年修例之前,最高刑罰不過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過去判囚8個月已是「驚天動地」,但今天判16個月,公眾覺得不過是犯人應得的懲罰,顯示社會的氛圍正在改變,道德要求提升,而這是一個文明社會應有的水平。

開埠以來最重! 踢死小貓 囚16月

《新報》,2014/1/3

流浪貓Miu Miu被一群屋邨青年男女當波踢,受盡痛苦和凌辱,嘔血當場,最終要人道毀滅。3名男女被告早前已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成,案件昨在於觀塘法院宣判。兩名男被告被判入獄16個月,為本港開埠以來最重的虐畜案判刑,過往此類虐畜案最多只判監8個月。同案女被告則繼續還柙,待索取多份報告後始正式發落。

暫委女裁判官戴昭琦指,法庭高度重視此案件,不會因受害者是動物便忽視案件的嚴重性,受害小貓並未對社會造成滋擾,卻遭眾被告殘忍對待,過程中更有人嬉笑,旨在透過施虐得到快感,毫無惻隱之心,忽視小貓痛楚,法庭絕不會姑息此等殘酷及不道德行為。

案發於前年11月16日,4名被告江嘉敏(18歲)、蘇柏林(23歲)、葉偉傑(23歲)及楊翹宇(26歲)於觀塘順天邨天池樓11樓,將小貓重重包圍,像踢足球傳波一樣將小貓踢來踢去,最終令其身受重傷,須被人道毀滅。經審訊後,第三被告葉偉傑因證據不足脫罪,其餘被告則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名成立。

吸毒女被告候判

辯方昨求情指,報告顯示女被告江嘉敏有依賴毒品問題,希望為她再索取進一步的戒毒所報告;而同樣有毒癮的蘇柏林則指想改正自己的吸毒問題,希望可獲判入戒毒所;楊翹宇則表示雙親均患有糖尿病,自己的左手亦曾斷過筋,望可輕判。

裁判官續指,小貓被人當波踢的時間看似短暫,但時間長短並非單一因素,脆弱的小貓受到持續腳踢,直至處於靜止狀態,但牠非即時死去,而是數日後始被人道毀滅,期間牠受到持續的痛楚,非筆墨能形容。法庭要向社會發出正面訊息,除了人,動物的生命亦應受到尊重及保護,就算是流浪貓亦一樣。

法庭對眾被告的此等行為感到厭惡及不齒,彼等應為一己惡行負責,必須判以嚴厲及具阻嚇力的刑罰,以18個月作為兩名男被告的量刑起點,鑑於蘇柏林因吸毒令身體有問題,楊翹宇無案底,各獲減刑兩個月,即分別入獄16個月。

一被告將會上訴

楊翹宇的代表律師隨即表示會上訴,為他申請保釋,裁判官以案情嚴重為由拒絕。而江嘉敏則被繼續還柙,等待索取戒毒所、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於本月16日判刑。

案件編號:KTCC2188/2013
主審: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另稿:
愛貓團體大讚法官勇敢

由於過往同類案例中的最重的判刑為8個月,而本案兩名男被告竟分別被判入獄16個月,令一眾愛護動物的人士大大喜出望外。

在此案審訊過程中,保護動物組織「18區動保專員」成員一直有到庭聽審,當聽到兩被告被判入獄時,有人難掩激動,喜極而泣。該組織召集人麥志豪在庭外表示歡迎判刑,反映法庭及社會對虐待動物的案件不能再容忍,並讚揚裁判官指「今次作出一個咁勇敢,咁大跳級的判刑,我真係好佩服及高度讚揚」。他又指,是次判刑顯示社會正在不斷進步,對動物、對人、每一個生命的尊重及保護的意識都加強了很多,這是最重要的。

聞法官判詞 深受感動

麥志豪又指,不覺得判刑特別重,因如謀殺一個人,可被判監很多年。但這次的判刑「為香港踏出了重要的一步,顯示我們正在進步」。而裁判官判詞所指,不管寵物還是流浪動物,均與人類一樣有權於社區健康生存,令他們深受感動。

另稿:
以往案例最高判刑8年

去年2月15日,家住屯門麒麟圍的一名電腦技術員,本身有養貓,卻聲稱受不了附近村屋的狗吠聲滋擾,導致失眠,竟以天拿水淋一頭6歲唐狗,再點火燃燒,導致唐狗重傷,最終要人道毀滅。雖然兩天後技術員往警署自首,兼迅速在庭上認罪,但裁判官仍直斥被告冷血、滅絕人性及不尊重生命,重判他入獄8個月,是當時的最高量刑紀錄。

去年10月,一名女子在長沙灣的單位飼養了60隻貓狗,部份斷水斷糧,其中4隻貓死亡,法庭最後裁定她虐畜及沒有牌照畜養狗隻罪成,判刑6個月,緩刑3年,罰款7萬元。

有愛護動物團體調查發現,六成半受訪者要求警方成立「虐待動物偵察小隊」,專門對付虐畜狂,並建議警方可參考輔警制度,與動物團體合作成立專責小隊,並順應民意成立「動物警察」。

為妻報仇落毒殺狗 老翁入獄

《新報》,2014/1/3

一名居住元朗的前市政總署職員,在去年9月將殺蟲藥混入煮熟的雞肉,企圖毒死曾令妻子受驚的流浪狗,最終令其中一隻流浪狗「中招」死亡。被告職員上月已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名,昨日於屯門法院判刑。裁判官稱指所有動物都有生存權利,在文明社會,無人可以隨便執行私刑,判被告入獄兩個月。

現職校巴司機的被告曾海棠(64歲)。案情指,去年9月7日早上,居住於元朗大樹下西路南坑排村的村民發現,有一隻流浪狗在他門前口吐白沫,未幾便一命嗚呼,旁邊有一個內有黑色粒狀物體的膠袋,懷疑有人在食物中「加料」。村民慘不忍睹狗隻被毒害,連夜暗中在村監視,終於發現被告踏單車經過,停下把煮熟的雞肉從膠袋拋出來,隨即離開。村民遂通知警方,拘捕被告。

律師:不能與虐貓案同論

在庭上,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於清早時份與妻子晨運已成習慣,而期間有流浪狗出現,間接令妻子受傷,望替妻子報仇才會犯案,事後心理報告亦指出被告非常後悔。妻子受傷迄今已18個月,現時她仍需用枴杖走路。辯方律師認為,此案件絕不可以跟早前踢貓,導致貓兒需人道毀滅的案件相比,因為犯案動機有別。

被告毒害狗隻前,曾嘗試致電漁農署求助,但因電話不通,而聯絡不上職員。但裁判官反駁,被告當時並未曾留言或親身到辦事處求助。

裁判官判刑前,參考過4份專業報告,復聽取了辯方律師的求情理由,裁判官指所有動物都有生存及與人類共存之權利。在有文化的社會,無人可以隨便執行私刑。用毒害的方式殺死狗隻,會使牠十分痛苦,斥責被告冷血和自私。而且可能會有其他雀鳥、動物或小童誤服有毒雞肉。法庭必須判以阻嚇性的懲罰,以4個月為刑期起點,但姑念被告的背景紀錄良好、認罪及重犯機會極小,遂酌情輕判被告入獄兩個月,否則會判以更高判期。

案件編號:TMCC4299/2013
主審:李唯治署任主任裁判官

野猴慘遭斬手腳放血虐殺 丟棄垃圾站旁 狂徒移屍滅證

《星島日報》,2014/1/2

  鄰近馬騮山的大圍白田村,發生駭人殺猴案。一頭野猴疑遭狂徒斬手斬腳及放血,棄屍村口垃圾站旁,死狀恐怖,警方接獲村民舉報到場調查,屍體卻已不知所終。有辦案人員不排除有人痛恨野猴而施毒手,其後更趁無人時移走猴屍,圖毀滅罪證。

  猴殺手現身白田村,將野猴殘殺分屍。事發於昨傍晚近六時,一名居於大圍白田村二區福樂村的女村民,在行經村口的垃圾站時,發現一隻野猴伏屍地上,手掌腳掌均失去,傷口齊整,估計是被人用利器斬斷。由於地上沒有血迹,估計兇徒在附近活捉猴子,並向其施虐斬去四肢及放血,棄屍於垃圾站旁。

  該名村民立刻報警,及通知動物義工求助,惟因事忙,為伏屍野猴拍照後,未及等候警方到場,便已離開。當警員及動物義工抵達後,已不見野猴屍體;警方暫將案件列作「動物屍體發現」案處理。

  動物義工黃小姐表示,福樂村鄰近俗稱馬騮山的金山郊野公園,不時有野猴經過,村民習以為常,他們也是首次聽聞村內發生虐猴事件,對此感到震驚。

  由於附近有不少流浪動物出沒,黃不排除野猴屍體在沒人看守時被動物叼走,稍後會向警方了解能否繼續追查事件。不過,有辦案人員認為,移屍者可能是狂徒所為,目的是毀滅罪證,令警方無法跟查。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虐猴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虐猴事件在港時有發生,去年三月,一名四十七歲男子帶六歲兒子,到金山郊野公園射猴,更上載至網上討論區炫耀,父親最終被捕。一二年初,有人在金山郊野公園發現多隻野猴被腐液及利器刺傷,於是向漁護署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