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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滙報》,2010/4/16
每年的預算案,政府都會提交各部門財政開支供議員監察,議員亦可提出書面問題,要求政府就某一項工作答覆詳情。 今年的預算案,本人特別關注漁農及自然護理署在處理動物方面的開支。
市民重視動物權益較以前增加,當中,有不少市民願意充當義工,拯救社區內的流浪動物、跟進受虐動物個案、安排領養,有些則從根本考慮政府的動物政策是否過時。
不過,他們遇到的困難還是挺多,社會上遺棄動物的個案不少,有時義工們也救不勝救,結果,很多在社區內動物,在漁農署收到投訴之後,就被活捉。 這些動物,只面對四天限期,如不能被人領養,生命就會完結,當然,政府會美其名稱之為「人道毀滅」。
過去幾年,漁護署動用於結束動物生命的開支上,為150萬,相對政府其他開支,當然是九牛一毛,但是,被殺動物就達到1萬5千頭左右。
尊重保障動物的生存權
不論是人還是動物,生命都是可貴的,但是,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在一月答覆議員的書面質詢上,只援引一個研究,就直「了結動物生命」(捕->殺 動物) 比起「捕捉、絕育及放回」計劃的成效很大。
但是,還有很多研究指出後者有助根本解決問題,讓社區動物自然減少,政府卻視而不見。 就是因為政府行政方便的思維,動物生命就被賤視。 流浪動物被關進漁護署的動物管理中心,幾乎沒有生路。 過去幾年,每年在漁農署內,被成功領養的動物只有700-900頭左右,換言之,入了漁護署的動物,十有九死,獲救的不足一成。
人道毀滅,只是美化後的詞彙,最終,還是以了結動物的生命作結,筆者認為,即使政府說成人道毀滅是如何沒痛苦也好,將人類置於動物之上,操縱了動物的命運,掌握它們的生殺大權,肆意以此方式了結它們,就是不對。
「捕捉、絕育及放回」較隨便結束動物的生命更為可取。 撲殺動物,不會令社區動物減少,捕捉了動物,把他們絕育,放回原居之地,以較自然的方式減少社區動物的數目,讓人與動物和諧在社區內相處,遠勝這殺之不盡的方式。 可惜,這個計劃被漁護署蹉跎了幾年,至今尚未於一個區議會內試行,這是署方的失職。
漁護署需要在領養方面採取更開放的態度,現時只有被漁護署認可的動物團體,才可以領養,所以,即使市民有心收養,也要先接觸動物團體才能成事,漁農署認可的團體太少,操生殺的權力又太大,因此,才出現十有九死的可悲情況。 筆者希望局方可以認真檢討一下現時的動物政策,不要再讓動物進了漁農署之後,就等於入了墳墓,到了生命的盡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