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世紀版》,2010/3/27
法官大人:
我是一個被漁護署檢控的市民,罪名是「在沒有牽引下容許狗隻出現於公眾地方」,也就是「一條狗在散步」。今天,我將出庭應訊,而我已決定否認控罪。
我不是這條狗。我甚至不是這條狗的主人。狗的主人早已把牠遺棄;之後,狗就一直在一條鄉郊小村中生活。那時,元朗沒有Yoho Town,東涌也沒有映灣園,香港的市郊還沒有五千元一呎的樓盤。
我在市郊上班,而這條狗總在我上班的路上出現。牠是這條村的原居民,而我,是從九龍來的外來客。狗跟村民都熟,一位婆婆間中給牠食物,大叔碰見牠躺在路中心,「嗨」的一聲,狗便自動走開,有時也索性跟大叔漫無目的地走一圈。他們和牠們,都是年老無依的一群;小村對面是興建中的新型屋苑,綠色的尼龍網套在大廈外面,套著一個個的業主夢;而老人與老狗,在鐵皮簷篷下與木板屋中,倒也靜好平安。我見狗已年邁,便每天利用午膳時間,給牠捎點食物,和牠玩一會兒,也趁機跟老人閒聊。
上司和同事也知道我每天中午的行程。一天大家閒聊,同事說好幾天都見到漁護署的捉狗隊經過,之前就有一條小唐狗,老遠見到穿制服的人,馬上躲進車底去了,彷彿牠認得這些人的身份,嗅得出他們的氣味與來意。我起初還不在意,然後同事說:你的那條狗,也要小心。我說狗不是我的。同事又說:這是你唯一保護牠的方法。
同事的話是對的。儘管由始至終,我都相信,動物與人的關係,並非只有「主人與寵物」。
我終於讓狗植入登記了我的名字的晶片,同時接種了預防瘋狗症疫苗。對我來說,狗的生命價值,並不在於牠是否屬於我;可是,在這個城市的動物政策中,想活命就要取牌照。我沒有把狗帶回家,因為牠本來就在自己的家裡——那條鄉村就是牠的原居地,一聲熟悉的「喂」,便有裹腹的飯菜,結伴同行的伙伴。對面的樓盤落成了;暑天,地產經紀們穿著西裝,守在車站出口,向每一個路人打開精美的冊子,背誦邀請參觀的獨白,推銷某一種「家」的概念。我尊重他們的職業,同時知道:世上,其實有各式各樣的「家」。於是我對他們微笑搖頭。
可是,我最擔心的事情還是發生了:在某個極度悶熱的中午,狗在樹下閒坐納涼時,被漁護署捉走了。翌日,我請了假,一早便到漁護署,繳交了七百元「行政費」和「住宿費」,贖回狗。我以為事情已告一段落;可是,法官大人,漁護署還是要起訴我。
由替狗植入晶片的那天開始,我已知道自己在冒被起訴的風險。可是,這是我唯一保護狗免被行刑的方式。每個月,每個星期,每一天,都有許許多多的貓狗,死在漁護署的政策下。我算是知法犯法,狗卻是「莫須有」。相比於每天活在死亡邊緣的動物,我這小小罪名,又算得上甚麼呢﹖
所以,法官大人,幾百元罰款,我是心甘情願付出的。我也知道,與我有同樣際遇的人多著呢,相信您也見過不少——這些人已傾盡所有去照顧街頭動物了,哪有氣力與官府周旋﹖所以,他們都認罪了,您大概也分不清這當中誰是真正的寵物飼主,誰只是當「頂包主人」的義工。
可是,這一次,我否認控罪。
法官大人,我不是英雄;而只是一個平民,面對法律程序、法例條文,會感到不安和憂慮。我也很清楚,漁護署的做法,不會在朝夕間因為我而改變。可是,這些年,城市急速變化,土地已被收進一個名為「發展」的天羅地網中,平民與動物的分別,也不過是前者貧無立錐之地,後者連錐也無;我們都是無法掌握命運的一群,偶爾在這城市相遇,相濡以沫,彼此為對方掙一點尊嚴而已。我無力改變這個城市的去向,卻總可以守護一條狗吧﹖
我在香港出生,活在這裡已三十多年了,我怎能不愛這個地方,不愛這裡的生命呢﹖法官大人,這就是我否認控罪的理由。
一名被起訴的動物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