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7日星期一

立法會四題:遺棄動物及流浪動物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中文版) 新聞公報》, 2010-05-12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衛生局 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食物及衛生局早前提供的資料顯示,在二○○七年至二○○九年,被漁農自然護理 署(漁護署)人道毀滅的動物數目約為13,000隻至18,000隻不等,平均 佔該署每年接收的動物總數的百分之七十六。據報,除了貓狗外,其他政府部門寄 養在漁護署的動物亦有遭人道毀滅(例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在二○○八年年底從北區 公園轉送的近百隻烏龜,以及今年三月香港海關搜獲屬於瀕危動物物種的「五爪金 龍」巨蜥),有關做法引起愛護動物人士的批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漁護署有否制訂指標,訂明每年接收到的動物當中,最少某個百分比的動 物要被人道毀滅;若有,如何訂出該指標;在決定人道毀滅動物之前,漁護署會進 行哪些評估工作,以及會否尋求非牟利動物福利機構和其他政府部門的意見;若 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尋求意見,原因為何;漁護署有否設立內部監察機制,以避 免濫殺動物;

(二) 鑑於現行法例規定,在扣留動物開始後四天內,若未能找到或確定流浪或 遺棄的動物的主人,漁護署署長便可命令將該動物沒收,並決定是否將其保留、人 道毀滅,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當局基於甚麼因素訂出這個日數;以及會否就此安排 進行檢討或修例;及

(三) 鑑於漁護署將動物轉交非牟利動物福利機構代為安排領養的數目一直偏 低,當局會否考慮擴大該項合作計劃,以減少動物被人道毀滅;若會,詳情為何; 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動物管理中心處理的動物主要來自三個途徑: (一)從動物主人接收的動物;(二)在街上或野外捕獲的流浪動物;以及(三) 從其他特殊途徑所接收的動物,例如在海關行動中搜獲的瀕危動物。

  一般情況下,捕獲的流浪動物或從主人接收的動物會先送往漁護署動物管理中 心作觀察。觀察期間,當值的獸醫師會留意動物的健康及其他情況,以確定牠們是 否適合領養。若動物的健康情況許可,中心會安排牠們暫住最少四天,以待主人認 領。無人認領的動物如果身體健康,性情溫馴及經獸醫評估為適合被領養,漁護署 會安排把牠們轉交動物福利機構供市民領養。除了貓狗之外,領養計劃還包括其他 種類的動物,例如兔子、雀鳥及爬蟲。至於一些被送到漁護署動物管理中心的瀕危 動物,漁護署會首先聯絡這些瀕危動物的來源國,如來源國願意收回動物,則漁護 署會讓牠們重返原居地,否則,漁護署或會安排本地具備合適設施和足夠能力照顧 這些動物的機構,例如海洋公園和嘉道理農場等,領養牠們。

  由於香港大部分家庭的居住面積有限,因此身型較小而又性情溫馴的動物較受 領養家庭歡迎。然而,動物管理中心捕獲的流浪動物大部分為身型較大的狗隻,長 時間在街上或野外環境生活,牠們少與人接觸,性情往往難以預測,加上很多均帶 疾病、或患有皮膚病或寄生蟲,因此在接受領養方面有所限制。此外,亦有其他社 會經濟因素影響市民領養動物的需求,例如領養者是否願意付出時間和資源照顧領 養動物等。因此,現時真正願意而又適合領養動物的家庭仍然不足。不少有提供領 養動物服務的動物福利團體往往由於找不到合適的領養家庭,只可將動物置於臨時 庇護站,直至有合適人士願意認領,或將牠們退回漁護署的動物管制中心。現就問 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 漁護署絕對沒有就所接收的動物進行人道毀滅的數目訂定指標。只有基於 健康、性情理由及評估為不適合領養、以及未有動物福利團體表示能安排領養的動 物,才會被人道毀滅。政府的獸醫有足夠的專業資格及操守去評估動物的健康狀 況、性情及是否適合被領養,以決定動物是否要被人道毀滅,並不存在所謂濫殺動 物的情況。

  近年,漁護署捕獲或接收的流浪貓狗數目有下降的趨勢,由二○○七年的18, 760隻減至二○○九年的15,600隻。加上獲主人領回和獲安排領養的個案有 所增加,流浪貓狗被人道滅的數字亦相應下降,由二○○七年的16,770隻減至 二○○九年的13,310隻。

(二) 《狂犬病條例》規定,漁護署扣留動物後,雖然進行合理查詢,但仍未能在 扣留開始後四日內找到或確定該動物的畜養人,則漁護署署長可命令將該動物沒 收。然後,漁護署可把動物保留,或安排售賣、毀滅、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事實上,四天的日數只是法例上最低的期限。如被捕獲的流浪動物已植入微型 晶片,牠們一般會在動物管理中心暫住十至二十天。期間,中心會嘗試尋找動物的 登記主人。

  把認領遺失動物的法定最低期限定於四天是合理的安排。事實上,負責任的寵 物主人應會在遺失寵物後盡快與漁護署聯絡,嘗試尋回寵物。

(三) 現時漁護署動物領養計劃下有十一間福利機構。在審批的過程中,漁護署 所考慮的準則包括機構設施的規模和運作;該機構是否有完備領養個案審批、存檔 和跟進制度;以及領養服務是否屬於非牟利性質等。由於需要評估領養人及其家居 環境是否適合領養,並需跟進領養者是否有妥善照顧動物,由非牟利志願動物福利 團體提供領養動物服務是較妥善的做法。漁護署正檢討並考慮加強審批非牟利志願 動物福利團體的準則,待檢討完成後才考慮會否擴大計劃。

  同時,漁護署亦積極透過舉辦宣傳教育活動,鼓勵市民透過動物福利團體領養 流浪動物。

  事實上,我們認為最有效解決遺棄動物及流浪動物的方法,是提高市民對作為 負責任寵物主人的意識,將他們的寵物視為家庭的成員,並加以妥善照顧,絕不可以隨便買入或輕易遺棄,亦不可令牠們對他人構成滋擾。因此,漁護署一直透過不 同層面和渠道加強宣傳教育,包括在電視、電台播放宣傳短片及聲帶,及在公共交 通工具張貼愛護動物信息海報。此外,漁護署亦製作宣傳單張、海報及紀念品,免 費派發予市民,及舉辦其他宣傳活動,以加強效果。

  多謝主席。



2010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