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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視障人士今日(17日)到食肆午膳時被職員要求離開,原因竟是「導盲犬不能進入餐廳」,事件引起網民譁然。香港失明人協進會指,對於視障人士被歧視感到難過及憤怒,將去信平機會及食環署跟進事件。協進會事後收到涉事餐廳主管致電致歉,指前線員工法律知識薄弱引致事件,協進會表示,公開事件並非想「公審」涉事餐廳,而是希望所有食肆負責人及職員也能關注事件,令社會更共融。視障人士詠文與導盲犬Delta今日(17日)到觀塘一間食肆午膳時,被店員要求離開餐廳。(失明人協進會facebook圖片)
涉事餐廳主管致電道歉 協進會:公開事件非為「公審」
協進會將事件在其facebook專頁公開,並指對於有視障人士被歧視感到難過及憤怒,將去信平機會及食環署跟進事件,帖文一出,隨即引起網民譁然。協進會表示,事後收到涉事餐廳的主管致電道歉,表示前線員工的法律知識薄弱,培訓不足而引致事件。
即使詠文與同行同事已在餐廳內點餐,店員仍向其表示:「幫你哋取消張單」。詠文與導盲犬Delta遂被迫離開餐廳。(失明人協進會facebook圖片)失明人協進會表示,詠文也遇過攜同導盲犬進入餐廳被阻的經歷,部分餐廳店員與主管「溝通一輪」後,詠文才順利入內。協進會強調,將事件在網上公開,並非希望製造「公審」效果,而是希望公眾了解視障人士平日遇到的困難,希望大家知道導盲犬可帶領視障人士進出餐廳、商店及公共交通工具等,「餐廳係唔畀狗入去,但導盲犬係豁免架嘛」。香港01曾致電涉事餐廳了解事件,惟無人接聽。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任何人士如拒絕視障人士攜同導盲犬進入容許公眾人士進入的處所,或拒絕向他提供服務或設施,則可能被視為觸犯《殘疾歧視條例》。而《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10B條在規定任何人不得攜帶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的同時,明確訂明為完全或局部失明人士充當嚮導的狗隻則屬例外,故現時法例是容許導盲犬進入食肆範圍內(食物室除外)。
本港首間導盲犬訓練學校去年12月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