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傳媒有關去年十一月七日生效的《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第374章)所涵蓋動物的報導,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今日(三月十二日)發出以下聲明。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車內的動物受到損害,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司機亦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否則須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警。
上述條例去年修訂,在「動物」的定義中原本涵蓋的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加入貓和狗,無論是流浪或有人畜養的貓狗都包括在內,並非今日有傳媒報導中所指只包括有人畜養的貓狗。
完
2022年3月12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