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ental Daily News A11 港聞 |322 Character(s) |2022-03-13
【本報訊】漁農自然護理署表示,去年11月7日生效的《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第374章),在「動物」的定義中原本涵蓋的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加入貓和狗,無論是流浪或有人畜養的貓狗都包括在內,並非昨日有傳媒報道中所指,只包括有人畜養的貓狗。
《道路交通條例》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車內的動物受到損害,司機必須停車,亦須向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否則須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警。
警方也稱,為加強保障貓狗的福利,條例訂明,如司機駕駛車輛時發生意外,而涉及貓隻或狗隻受傷,無論被撞到的是否屬於流浪貓狗,司機須停車及盡快報警。如動物畜養人在場,則需向動物畜養人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