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g Tao Daily A06 法庭 |884 Character(s) |2022-05-19
七十歲退休老翁於二○二○年十月,在落馬洲青山公路撿走遭汽車輾死的唐狗內臟,企圖帶返家食用,遭女途人阻止,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成,判囚五天、緩刑一年。老翁早前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法官李運騰昨駁回上訴,表示根據《貓狗規例》條文的定義,認為狗肉理應包括內臟,即使涉案狗隻並非被宰殺,食用者亦會觸犯法例,裁定原審定罪正確、合乎公義。
李官頒下書面判詞指,案中主要爭議在於上訴人把狗隻內臟放進膠袋的意圖,是否為了食用,狗隻內臟是否屬狗肉,以及上訴人的行為是否已超乎只觸犯「使用狗肉作食物」罪行的預備作為。按照《貓狗規例》條文中的「屠體的任何部分」,自然意義包括動物的內臟,而禁止食用狗肉亦理應包括其內臟。
官指狗肉應包括內臟
判詞指,該條例是針對為供人食用而屠宰狗隻的殘酷行為,以及控制狂犬病擴散的風險,假如罪行只限於食用狗的「肌肉」,卻不包括其內臟,這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另按照自然字面意思,即使涉案狗隻並非被「宰殺」,食用者亦會觸犯法例,因為要證明涉案狗隻被宰殺是不切實際,亦會打擊法例的效用。相反如將罪行限制於被宰殺狗隻的軀殼,不但過於狹窄,亦同樣有違立法原意。
李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所指狗肉包括內臟是正確,即使上訴人張顯明只是收拾被車撞死後的狗隻內臟食用,也不構成辯護理由。對於原審裁判官裁斷若非女途人不斷阻撓,上訴人便會攜帶狗隻內臟返回住所食用,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已經超乎干犯使用狗肉作食物的預備行為,乃裁定原審定罪正確、合乎公義,駁回上訴。
案發於前年十月十四日,在落馬洲青山公路的行人路,女途人發現上訴人把一隻看似被車輛撞到的唐狗拉離車路,並把狗隻的內臟拿出放入膠袋。途人作供指為讓狗隻留下全屍,曾答應給予上訴人一百元,要求對方放下膠袋。但上訴人收取一百元後,拿着膠袋離開,途人再要求放下膠袋,上訴人起初沒有理會,後來才將膠袋交出。途人返回現場後,將膠袋放在狗隻屍體旁邊,乃致電報警。上訴人其後被控「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於去年六月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二六五——二○二一。記者徐曉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