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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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葉燿鋒 (案發時37歲) 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於2022年11月1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判監三個半月。
被告與鸚鵡女主人居於大埔逸瓏灣一單位。案發於本年3月7日,女事起床後發現所養鸚鵡及被告失縱,於是致電被告查詢。被告在通話中承認因不開心,在酒後扼死該鸚鵡,感到後悔,於是鸚鵡女主人報警。警察調查後發現大堂閉路電視拍得被告把鸚鵡擲在地上,然後拾起看來已死亡的鸚鵡並棄於垃圾房。
獸醫檢查後指出,鸚鵡側身及右頸失去羽毛,眼睛周圍出現黑塊,身上有血跡,全身大部份皮膚出血。脊椎及坐骨受傷,皆為物理性挫傷。氣管亦有積血,80% 肺部呈現暗紅出血跡象,當中肺出血是致命傷。
控方於庭上指出,被告於同年5月牽涉另一宗涉及暴力的案件,案中受害人正是女事主。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酒後犯案,有悔意,即時承認犯案,事後需看心理醫生治療焦慮症,並呈上分別由教會、好友、前女友及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亦願意向女事主賠償三萬元。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士翔質疑案情與被告求情內容有異,而被告是在案發後才看心理醫生。被告指稱酒後控制不到力度一說亦不獲接納。 裁判官稱判刑需具阻嚇性,根據馮志凱案上訴中,高院頒下的加刑因素,認為此案符合其中三項,即使用極端暴力、對受害動物造成持續傷害或痛苦及違反受託人責任。
裁判官參考加刑因素及比較兩案案情後,認為此案不及前者嚴重,故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頒令被告向女事主賠償三萬元。考慮到被告認罪,扣減1/3刑期至四個月,再因主動提出賠償,最終被判監三個半月。辯方在裁決後立即提出保釋申請等候上訴獲批,期間需按時到警署報到、交出旅遊證件及繳交五萬元保釋金。
========== 個人觀察及感想 ==========
* 裁判官少有地詳細比較馮志凱案,其中違反受託人責任呢個 point 印象中好似無咩引用過。
* 例如今年5月,係屯門裁判法院就有一單虐待動物案,房署助理工程監督李進剛,被控拍打同拋擲同住妻子所養嘅狗,罪名成立,但控方同主任裁判官蘇文隆都無提出違反受託人責任呢點。
* 相信辯方如果真係上訴,違反受託人責任呢個位會係重點之一。係庭上,辯方就曾經提出被告唔係照顧鸚鵡嘅人,並無負擔相關責任。
* 既然同居,女事主當然相信被告唔會對佢同佢嘅寵物作出傷害,呢個亦係另外一個形式嘅信託,唔限於日常照顧。
* 如果辯方真係拎呢點上訴但失敗,律政司係同類案件應主動強調呢個案例,唔係例行公事咁成份加刑因素交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