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日星期六

有狗權冇公理 / 楊振耀

《文匯報》,2011/9/2

 上周統計署公佈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第四十八號報告書,媒體報道焦點都落在有關吸煙的情況。卻忽略了另一個存在多年,在執法不嚴下部分市民知法犯法的問題。房屋委員會轄下的資助房屋小組,早於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已作出對公屋飼養寵物的規定,除當年已按規定登記外,依公屋租約條款一律禁止飼養犬隻。翌年三月一日立法會的房屋事務委員會上,官員亦提供進一步資料,表示獲准繼續養狗直至牠們終老的租戶,佔當時公屋租戶約百分之二。

 不過上周統計署公佈,飼養狗隻的公屋單位有一萬五千六百戶,佔公屋租戶百分之二點二。在資助出售單位內飼養狗隻的就有一萬八千六百戶,佔全部單位百分之四點七。目前公屋把非法飼養狗隻行為納入扣分制,指定期間扣滿分,租戶要把單位交回。當時規定狗隻死亡後不得續養,即使所有狗隻長命百歲,百分比不降反升。是執法不嚴,抑或扣分制冇阻嚇性有檢討必要。

 一般而言,法例訂立後往往容許有一段時間讓市民適應,但過渡期也不可能長達八年吧?就客觀情況來說,每回部門要嚴格執法禁止在公屋養狗,總會有愛狗人士糾集一班志同道合者來對政府或執法當局施壓,問題是道理究竟在誰的一邊?公屋租約訂明禁止養狗,二○○三年的規定容許狗主繼續飼養,已經是對違規者的一個有條件容讓,也是一個協定;當年沒經登記又或者新簽租約的租戶,原來就沒有任何暫准安排或養狗的權利,所以嚴格執法根本不構成權利剝削。

 愛狗人士或以狗隻不構成滋擾自辯,但香港講法律依據,二○○三年的安排已是法外加上人情,八年之後情況未有改善,房屋署該如何向其他住戶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