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6日星期五

韻濤居業主爭養狗敗訴

《東方日報》,2010/8/6

荃灣私人屋苑韻濤居一群養狗業主為爭取養狗權利,入稟區院指大廈公契中禁止養寵物的條文無效,案件早前經審訊後,法庭昨頒下判詞否決業主們的申請。法官指公契列明不准養寵物,法團有權執行公契條文;且法團長期接獲不滿養狗戶的投訴,決定不批准住戶養狗亦非不合理,因此判養狗業主們敗訴兼付訟費。

原告朱永洪與兩隻史納沙犬感情深厚,難捨難離。

涉案原告包括十三名業主及一名業主配偶,期間有一人退出,另兩人在開審前已將物業出售,但仍繼續參與訴訟,被告分別是韻濤居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康業服務有限公司。

其中一名原告朱永洪昨表示,對判決感到失望,又指興訟時已考慮到敗訴後要再上訴,但要先研究上訴理據、成功機會和訟費等問題。愛狗的他在○四年搬入韻濤居,一年後開始養狗,現飼養了兩隻史納沙犬。

荃灣私人屋苑韻濤居的公共地方,掛有禁攜狗入屋苑之橫額。

養狗有感情 唔係養棵草

他形容「養狗唔係養棵草」,這些年來已跟牠們建立感情,不能即時放棄。他憶述法團在○八年以有住戶被狗隻嚇暈入院,突然厲行禁狗。但當狗主們要求證據,法團卻未能提供,他們才有興訟念頭。他又指一般人買樓要到落訂之後,才有機會看到公契,以此規限所有業主,其實並不公平。法官昨判決指,對原告一方提出養寵物並非改變房產用途,故業主不應受其限並不認同,指飼養寵物會影響到其他業主享用房產,故據土地法例,原告雖無份簽公契,但條文對所有業主都有約束力。

原告又指法團在○七年通過決議,表示在收到涉及養狗的投訴後,會先向業主發警告,無改善才申請禁制令,原告認為此項決議,等於准許其他沒被投訴的狗主們養狗。但法官指這不代表法團放棄處理其他個案。況且該決議用到「以儆效尤」字眼,可見法團是有意向所有業主發警告,故原告此論點亦不成立。

原告並指法團在通過○七年議決後,翌年又規定所有狗主都要向管理公司申請許可,但結果全部被拒,指出這顯示管理公司沒有作個別考慮,做法不合理。惟法官認為有關指控與事實不符,因根據法團紀錄顯示,一直都有收到涉及狗隻噪音和缳生的投訴,在討論每宗申請時也有考慮個別情況。基於上述理由,故裁定原告敗訴。

案件編號:DCCJ 486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