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1日星期四

義工救流浪狗被罰4000

11/3/2010

【明報專訊】六旬愛狗婦人去年中為救回被漁護署捉去的流浪狗,自認為狗主領回流浪狗,遭署方票控沒有為狗隻領牌及沒妥善管理狗隻等5項罪名,案件早前在審訊中段被裁判官頒令重審,婦人昨在案件提堂時認罪,被判罰共4000元。婦人在庭外指出,若有能力,便會繼續照顧村內流浪狗。

認作狗主被票控
養狗已30多年的被告梁蔭妍(61歲)昨指出,現在仍有照顧烏蛟騰村內的數隻流浪狗,因牠們並不信任人,故不能帶牠們植入晶片,只能「做得幾多得幾多」。她提到其中一隻幼犬被領回後不久死去,但她沒有後悔,另外兩隻領回家的「大」和「妹妹」,早前分別接受3項手術及已回去舊主人身邊。

被告昨呈交親撰及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和陳克勤的求情信,她表示,因愛狗心切而犯案,而陳克勤和何俊仁則指出,被告為流浪狗義工,因不想眼睜睜看這些狗送死,才無可奈何觸犯法例。案情指出,去年5月14日,漁護署職員在烏蛟騰村捕捉流浪狗,先後捉到一對超過5個月大的雄性和雌性唐狗,以及一隻雄性黑狗,牠們都沒有戴上狗帶及沒人看管。牠們被送至狗房,檢查後證實牠們沒有晶片,並沒有領牌。數天後,被告到狗房聲稱遺失狗隻,認出該3隻狗及表示為狗主,被告簽署領回狗隻申請書,然後獲發牌及為狗隻打針。

【案件編號﹕FLS13382-1338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