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星期二

交通例含糊警拒理撞死狗

《東方日報》,2010/12/14

交通意外導致狗隻傷亡,竟不獲警方受理!一隻松鼠狗早前遭車輛輾斃,狗主即時報警求助,警方卻以現有法例列明在道路發生意外的動物不包括狗隻為由,着事主循民事訴訟了事。不過,運輸署對有關情況卻另有解說,強調法例條文包括狗隻在內,令市民無所適從。立法會議員狠斥政府部門理解法律條文不一,促釐清現有條文,並向執法人員發放清晰指引。

居住於珀麗灣的蔡先生飼養一頭約八個月大的黑色松鼠狗,取名「芝麻」。今年九月初,當芝麻在屋苑內通道散步時遭一輛貨車輾斃,蔡見狀即時報警,惟警方到場後,竟指狗隻不屬於《道路交通條例》中所列動物類別,無法落案,只着蔡自行循民事訴訟了事,「如果狗都唔係動物,咁仲可以當係乜嘢?」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三百七十四條列明,假如車輛在道路發生意外,令動物(包括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或任何其他東西)受到損害,有關車輛司機必須停車及報告意外。

促釐清過時指引

然而,就「動物」一詞的解釋,警方及運輸署竟各自表述。警方指條例只包括有關六項動物,狗隻並不屬於條文之列。不過運輸署卻稱,「任何其他東西」已包括狗隻及寵物,故毋須修例。

「條例指嘅動物係幾十年前市民重要嘅財產,去到今時今日都冇變過,好明顯係冇人重視!」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黃國健認為,事件充分反映政府部門對法例理解不一,當務之急應由政府釐清條例的細節,再向各部門發放指引,詳細解釋條例的正確意思。

委員會另一委員陳克勤亦認為,有關條例已制訂逾三十年,早已過時,倘有關條例中動物類別不包括狗隻,便應盡快修例,以保障狗隻安全,「依家養狗嘅一定多過養羊,政府係時候檢討成條法例,唔好側側膊唔多覺!」

修例須慎用字眼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認為,按照當時情況,即使狗隻字眼未有在條文中出現,警方仍可用條例中的不小心駕駛理由落案。梁認同法例必須與時並進,惟亦提醒各委員在修例過程必須謹慎處理,避免條例出現更多漏洞,「譬如將狗隻放入去條例,咁野狗又算唔算?立法會一定要慎重考慮每個字眼。」

就有關事件,警方發言人只解釋,當日接報到場後,並未發現案件有任何人涉及駕駛態度虐畜,經現場調查列作「雜項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