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8日星期一

狗主或需負法律責任

《成報》,2011/7/18

狗咬人事件時有發生,律師指出,如主人在其住所範圍外,沒有妥善管束所飼養的狗隻,而導致有途人被咬傷,該主人便須負上法律責任,當中包括罰款及社會服務令等刑罰。

律師黃國桐昨日接受訪問時指出,本港法例規定狗隻主人,須在住所範圍外,對狗隻進行約束,如以口罩帶在狗隻鼻子上,以防在外面咬人。如果狗隻於沒有約束下傷人,狗主須負上法律責任;不過,如果事件是因途人逗弄狗隻而引致,則該途人需要為事件負責。

他認為,是次人口普查員被惡犬嚇至墮坡,須視乎當時兩名普查員是否身處戶主的「住所範圍」。「如事件發生於住所外,法官極可能判處狗主較重刑罰,警惕社會人士,必須配合人口普查工作進行,好好約束其狗隻。」

惡犬噬嬰 一死一重傷

資料顯示,多年前,一名居住在元朗馬田壆村的女士忙於家務,其14個月大、剛剛學行的兒子獨自走出門口,與一群小流浪狗玩耍。小童與狗隻玩耍期間,懷疑被多隻母狗當成傷害其小狗的敵人,遂被四隻唐狗狂噬,20秒內,小童的頭、手腳和下體被咬至遍體鱗傷,直至母親聞聲趕至阻止,才撿回性命。

而10多年前,黃大仙鳳德邨一名男子非法飼養性格異常兇殘的比特鬥牛犬,一次意外中,戶主七個月大女兒被該犬緊咬頭部不放,結果慘被惡犬咬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