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50年代,香港因為瘋狗症問題促使當時港英政府立法禁止狗肉屠宰,作為食物用途即屬違法,從此之後,食狗肉文化在香港近乎絕跡。一動物救援機構「香港流浪狗之家」在一個月前,發現在上水街市一雞檔售賣犬隻,以雞籠困狗,疑似作食材出售。當時因救狗情急,於是以$150買下兩隻幼犬,並帶回家暫養。其後於網上揭發此事,惜愛護動物協會拒絕跟進事件,求助無門。有網民怒斥︰「香港玉林狗肉節?」
阿嬌是個爬欄高手,不消兩分鐘就能從圍欄中逃脫。據說,兩隻小狗現時健康活潑,希望不久的將來能為牠們尋家。
Angela在Facebook上回應網民︰「我們知道今次的做法,是有爭議性的。有考慮過之後報警或找記者去揭發,不過之後每日去看這個雞檔,沒有發現再有狗賣,如有發現一定報警處理。」,據Angela表示,曾聯絡愛護動物協會跟進事件,惜對方以「不涉及虐畜」為由,拒絕跟進事件。
任何出售狗隻的人士,不論該人士是否將其狗隻作為寵物飼養,均需領取牌照或許可證。現時有三種牌照及一種許可證應用於規管出售狗隻:
1.動物售賣商牌照(ATL) - 用作在領有牌照的處所出售從准許來源獲得的狗隻 (但不可繁育狗隻) 。動物售賣商牌照亦適用於出售其並非作為寵物飼養的其他種類的動物或禽鳥的人士。牌照上將列明獲准進行售賣的動物或禽鳥的種類。
2.甲類繁育狗隻牌照(DBLA) - 給在領有牌照的處所(應是持牌人的正常居住地) 飼養四隻或以下雌性狗隻作繁育用途,並出售該等狗隻或其後代的人士。
3.乙類繁育狗隻牌照(DBLB) - 給在領有牌照的處所飼養五隻或以上雌性狗隻作繁育用途,並出售該等狗隻或其後代的人士。
4.單次許可證- 給出售自己寵物狗隻的人士。狗主需已是狗隻的登記畜養人並為期至少四個月。同一人士於四年期內最多可獲簽發兩張許可證。
無適當牌照或許可證而售賣動物可被罰款100,000港元,而違反牌照或許可證附加條件可被罰款50,000港元。
圖片及資料來源︰香港流浪狗之家﹑漁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