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7日星期一

【漁護署修例探討系列八】漁護署壯舉之後——第三場修例咨詢後感(文:陳嘉銘)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www.hkanimalpost.com/2019/05/25/05251/
不抱期望去了第三場漁護署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香港法例169章)的修例咨詢會,是希望不會失望,然而還是心有戚戚。

是次咨詢以英語進行,列席講者跟過往一樣,都有漁護署動物管理發展科的獸醫周嘉慧及彭思宏(Benton Steven David);首半小時都是覆述跟過往兩次所使用的電腦簡報英文版,然後就是觀眾提問時間。

筆者耿耿於懷,是因為簡報內容根本沒有提及任何前兩次咨詢裡,不少會眾所提出的問題,包括海豚表演、賽馬管理,以至大大小小比如關於義工照顧流浪動物或新界東北發展的動物議題——雖說咨詢僅為修例,然而署方似乎沒有為之前咨詢的結果,微調或闡釋任何說法,就讓人感覺沒有為所收集的意見再作構想。

沒有概念的回應
筆者於是發問,希望了解署方如何回應此前的意見,得來的回應竟然是「No Idea(沒有概念)」!筆者再直言那是之前咨詢的公眾提問,也肯定有紀錄,雖未知是否有英文翻譯,讓今次主導發言的彭思宏獸醫明白來龍去脈。豈料,彭思宏似乎未有明白前兩前會議公眾的提問細節,更當然不知道會眾提出香港圈養海豚與賽馬的關注點。這讓筆者真的看清看楚,原來署方不必然認真對待此前兩次咨詢的內容!

筆者再認真追問了,有關是次單一修例以外,署方有否為香港設想動物福利法的視野、計劃甚至時間表;彭思宏回應說,修例是試點,而筆者也諒解到,署方可能需要時間了解修例後的狀況,以及能否有遞增改變(Incremental Change)的法例空間,循序漸進而實踐動物福利法。筆者接受官方有如公式化的「循序」說法,然而比較悲觀的是,時間漫長已成事實,因署方說過要三年才落實修法,但要再待上一段時間才可確認效果,再要循序而行,就可能讓香港距動物福利法遙遙無期。

筆者明白,每次咨詢都有民間組織與動保人士提出海量訴求,而署方其實僅僅是以一條修例以處理「謹慎責任」——還未計署方根本混淆了「福利」、「虐待」與「責任」,似乎隨便用字與即興回應的多,卻失之勇氣面對動物福利法訴求……林林種種,相信已成今次署方最終的「良好意願」。然後每次咨詢,署方都會例行地問公眾,把量刑極大化至十年,以及把罸款極大化至一百萬是否可行,就似乎「任務完成」。

兩個折衷的建議
可以預測的結果,是最終署方的修例建議,就是把罸則極大化,而自圓其說是回應了民間訴求;然而我們作為認真看待與思考動物處境的一群,就應該要認清,那不是「任務完成」(而隨時可能是敷衍了事的定案)!相反,就今日的一些提問,筆者還希望提出兩個即便在修例之後,我們可以跟進的方向。

一・民間介入
那本來已是存在的作法,可見動保組織與義工為動物勞心勞力;不過此處要說的,是修例之後,漁護署也不必然可以全力跟進更多細節——可堪對照的,比如是2016年的139B《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修訂通過之後,繁殖者要申領不同類型牌照,以繁殖及銷售狗隻;然而三年過去,監察如何,而執法又如何,民間似無從知悉。歸根究底,是署方「冇咁大個頭,戴咁大頂帽」。

相信今次修例說「福利」也好、「虐待」也好或「責任」也好,彭思宏說是「一把大傘」涵括所有;可想而知,也是「一頂大帽」,筆者不相信署方有能力可以處理查考,甚至確認是否有動物不被善待的問題。因此民間意見甚至參與工作尤其重要,不過這又可能跌入「政府將波推番俾市民」的巢窠,署方要小心拿捏,而民間亦要加重監察角色,推動政府。

二・完善修例
那都是早已存在的作法,而今趟修例,亦可算是「完善」法律的前提;不過這裡要說的,比如是次咨詢也有會眾提出,在新加坡的動保法案,在修例與立動保法之間的進程,可能是「中間著墨」更容易在香港出現——即是說,以修改不同涉及動物的法例,逐一完善各種動物福利項目的可能性,而非真的「一步到位」實踐動物福利法。

筆者要說的,是這個說法雖云「逐一完善」,但一定不會是完善法例,反而是更像折衷;然而不無可取之處是,既然署方真的可能因不少局限,比如人力與資源,以及政府狹窄視野等等問題,而實踐不到一套動物福例法,那就要署方逐一處理涉及動物的條例。舉例說,香港法例第421章有關捕捉動物及扣留或毀滅的權力,如果可以再思細節,或能更好地應對城市內出現的動物,甚或泰國狗Heaven的事件;又比如第170章涉及售賣或輸出受保護野生動物的條文,如果可以再思細節,或可更好地控制不法的動物銷售與處理野生動物問題。例子太多不能盡錄,但重點是,如果實踐動保法遙遙無期,就要靠逐一審視涉及動物法例的種種細節,「完善」每一種狀況,以回應民間根本如海量的動保訴求。

小結——讓我們有法與動物相依
說到底,漁護署為今次169章修例,事在必行,也一定成事,更必然會以「回應公眾」訴求之說,把量刑極大化而完成「壯舉」;而更長遠一步,理想當然是推動動物福利法,然而那已是在署方有限能力之內,成了空中樓角。也許最切實的做法,是想及筆者上述的兩個可能,尤其第二點的「完善修例」——是逐一審視香港法例中涉及動物的細節,以造就更理想的動物福祉。

如果香港能做的,僅此而已,那今次修例,雖未必是動物福利法的小步寸進,但也可望是逐一為不同動物議題與範疇,思考法律細節的啟始,讓未來香港的你我牠,有法可以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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