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7日星期四

立法會十九題:導盲犬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中文版) 新聞公報》,2011/2/16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多年來沒有導盲犬在街道穿梭。據報,香港導盲犬協會(協會)已剛成立,並引進了幼犬,以訓練為導盲犬後交給合適的視障人士,為他們引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評估,引進導盲犬後,需要進行哪些配套工作;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有否政府和公共機構的設施是不准許導盲犬進入的;若然,政府有否改善措施,以配合引進導盲犬;

(三)鑑於現時部分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公共小巴、電車、昂坪纜車和的士等)的附屬法例,沒有訂明可容許視障乘客攜帶導盲犬乘搭該等交通工具,而只是訂明由負責人員酌情決定,政府會否修改相關的附屬法例,明文容許視障乘客攜帶導盲犬乘搭該等公共交通工具,以配合引進導盲犬;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據悉目前有些私營場所(例如餐廳及酒店等)明文規定不准犬隻(包括導盲犬)入內,政府會否與協會合作,推動這些場所容許導盲犬進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政府會否效法日本等國家,制定導盲犬法,規定商廈、電影院、店鋪和所有民間設施,均不得拒絕輔助殘疾人士的導盲犬進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政府如何確保導盲犬於服役期間及退役後均可得到適當的照顧;及

(七)鑑於導盲犬對港人來說較為陌生,政府會否加強公眾教育,教導市民如何與導盲犬及其主人相處?

答覆:
主席:
  政府的康復服務政策目標,是為殘疾人士(包括視障人士)提供所需的支援,以加強他們獨立生活的能力,從而改善他們的生活質素,協助他們融入社群。為此,政府一直積極為殘疾人士發展康復服務及建立無障礙的生活環境。我們亦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新的意念,以助康復服務持續改善。就李議員的提問,我分項回答如下:

(一)、(四)及(七)引入導盲犬所須的配套工作一般包括:幼犬培育、醫療、飼養及為狗隻提供訓練等,這些工作均會由「香港導盲犬協會」(協會)負責。當狗隻投入服務後,其日常生活所需、飼養和防疫注射等,則由接受服務的視障人士負責。

  政府歡迎協會引入導盲幼犬的計劃,並已和協會建立了聯繫,了解他們的計劃詳情。政府樂意作出配合,以協助落實計劃。事實上,在政府的支持下,有關的康復機構現正向一項慈善基金申請撥款,以推行「導盲犬使用者培訓先導計劃」。該先導計劃除引入導盲犬和為有關的視障人士提供訓練和跟進服務外,亦擬籌辦各項公眾教育活動,促進市民對視障人士使用導盲犬的認識和接納。

  此外,政府會繼續致力推廣康復服務公眾教育,藉以促進市民了解殘疾人士的權利和需要。除了舉辦多項全港性大型宣傳活動外,我們亦增加撥款資助非政府機構和18區區議會等,舉辦康復服務公眾教育活動。機構可就殘疾人士的措施和服務,申請撥款籌辦公眾教育活動,包括加強商界(如酒店業、飲食業等)對導盲犬的認識。

  此外,現時法例容許導盲犬進入食肆範圍內。《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10B條在規定任何人不得攜帶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的同時,亦明確訂明為完全或局部失明人士充當嚮導的狗隻則屬例外。

(二)、(三)及(五)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任何人士如拒絕視障人士攜同導盲犬進入容許公眾人士進入的處所,或拒絕向他提供服務或設施,則可能被視為觸犯《殘疾歧視條例》。在該條例下,有關處所,服務及設施的涵蓋範圍包括酒店、銀行服務設施、教育設施、娛樂設施、康樂設施、交通運輸設施等。

  政府和公共機構,包括市民經常使用的公共設施(如康樂場地、文娛中心、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公眾街市等)均容許視障人士攜同導盲犬進入。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方面,香港房屋委員會並沒有限制導盲犬進入其轄下的物業,亦容許公屋視障住戶在其處所內飼養領有牌照的導盲犬。學校方面,如視障學生有需要攜帶導盲犬進入學校,校方會作出配合。

  公共交通設施方面,現時港鐵、專營巴士及山頂纜車的相關法例,均已列明陪同失明人士乘車的引路犬隻是可以登上有關車輛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例如電車、渡輪、的士及公共小巴等)的相關法例則容許車長或營辦商酌情決定是否讓陪同失明人士乘車的引路犬隻乘車或船。就以電車及渡輪而言,有關公司一直以來均容許陪同失明人士的引路犬隻登車及登船,並有指引給予員工,要向有需要的乘客提供協助。至於的士及公共小巴方面,在一般情況下,陪同失明人士的引路犬隻均可登車。運輸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鼓勵業界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適當協助。運輸署會繼續這方面的宣傳工作。由於有關安排實施已久,亦行之有效,因此我們認為沒有需要修改相關法例。

(六)如上文提及,導盲犬於服役期間的生活所需均由接受服務的視障人士所負責。當導盲犬到了不適合提供服務的年齡,協會會安排導盲犬退役及安排合適的人士╱家庭領養。



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