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5日星期二

香港食狗肉要判監

《新報》,2011/1/30

內地食狗肉不算違法,但香港食狗肉是犯法行為,據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由內地攜帶煮熟的狗肉或預先包裝的狗肉食物返港,更是雙重犯法,包括過關時觸犯《違反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進食時違反「禁食狗肉法例」。

英國法律禁止吃寵物

陸偉雄指出,在西方觀念中,貓狗是寵物,是人類的朋友,食貓狗是違反道德,自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之後,便跟隨英國法律,至1950年更立法禁食貓狗肉,所以現今在香港吃狗肉或貓肉都是犯法。

根據香港法律167章A22條第一及二節,任何人不得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之用,亦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任何人違反上述法例,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男子食流浪狗囚1月

本港早年曾有人因食狗肉而被判坐監,在1998年2月,一男子多次在將軍澳捕殺流浪狗作食用,被法庭判罰款2,000元及入獄1個月,為全港首宗因食狗肉判監案例;2007年,4名中年漢在元朗屠殺自家豢養的唐狗,被鄰居檢舉遭到起訴,4人全被判監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