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報》,2011/5/17
人類雖是萬物之靈,但亦是壓迫地球所有動物生存的動物,但另一方面,人也是所有動物的最好朋友,因為人類幾乎試圖豢養過所有的動物,其中有的成功,有的失敗,而同人的感情最好的動物有兩種,一是狗,另一就是貓了。所以人類對貓貓狗狗,有著特別的感情,是經多年歷史和經驗累積而得,多年感情,非比尋常。事實上,貓和狗從野生變成馴化,根本就是人類有心「配種」的結果,部份人甚至視貓狗為友為伴,也是十分正常的事。因為人類對動物的特殊感情,世界上大部份先進國家的法律,規定虐畜是犯法的,正是「獸吾獸以及人之獸」。香港亦制訂這條法律,市民大多理解這條法律,並且遵守這條法律。但是很遺憾,近日香港接連發生了好幾宗的虐貓事件,其中有些暴行更令人髮指。但虐殺貓、狗的破案率向來不高,這就難怪有些愛寵物人士,認為香港應該效法外國,設立動物警察,以提高阻嚇和增加破案率。
專責保護以免分散警力
虐畜是一種犯法的行為,本來該由警察去執法。但是警察的工作已夠繁忙的了,如果把維持治安的時間和成本,用作保護動物,肯定會令某些人不服氣,認為是浪費公帑。縱是西方的先進國家,不管是如何寵愛動物,也不敢動用警察去保護動物,而是另外設立動物警察,去專責此事,以免分散了警力。
分析到了這裏,道理已經呼之欲出了﹕虐畜是不當的,也是犯法的,但究竟應不應該動用資源去成立動物警察?
我們的看法是,為了動物的權益,因而使用公帑,去設立動物警察,是一件很不值得的事。這是個人的世界,人比動物重要得多……但是我們卻不得不去回想,當動物受苦時,人亦會有惻隱之心,所以報紙才會連篇贅幅的去報道。也正是因為傳媒的大事報道,我們知道市民對虐畜是反感、不贊成的。因此,不應為了動物去成立動物警察,但卻可以因為人同此心而去成立。畢竟,社會是由人來組成的,只要社會大部份人,覺得這筆公帑是值得花,用來保護動物,又有何妨?
部份政策可由民意決定
有些政策並不適宜純由民意去決定,例如經濟政策,因為牽涉到專業的知識。但有一些政策,則可純由民意去決定,成立動物警察與否,就是一例:這措施的本質並非是為了動物權益,而是為了人道。如果廣泛性的虐畜行為,可能導致了很多市民的不安,成立動物警察便有必要。最後說來,成立動物警察與否,對很多市民而言,不過是小事一樁,不值討論,但上面的分析和討論,卻包含了「以人為本」這大課題,是討論時政時不可或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