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2011/5/19
近來虐待動物的問題有惡化趨勢,繼港島及新界出現毒狗案後,九龍區又有虐貓事件,一宗比一宗令人齒冷及難過。剛過去的周末,我和公民黨動物權益關注組參與集會,與三百多名愛護動物人士齊聲要求政府成立「動物警察」,專責處理此類案件。
上述殘暴行為雖受《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所規管, 可是檢控數字甚低。在2006-2009 年間,平均每年只有約13 宗檢控。有研究更指出,由於檢控數目少,法庭因而低估了虐待動物在社會的普遍性,影響判罰較輕,減低了法例的阻嚇力。
香港可參考別國不同的「動物警察」模式,改善情況。例如美國紐約立法授予動物組織調查和拘捕的權力,組織人員會到警察訓練學校受訓,又會為警方提供與動物相關的訓練,確保雙方能互相了解,通力合作;荷蘭則即將在警隊中設立百多人的特別隊伍,接受為期數月的訓練,專責處理虐待動物案件,並設立專線供公眾提供資料。香港警方及漁護署亦應仿傚,與動物團體研究並成立一支「動物警察」隊伍,專責處理虐待案件。
本港的虐待動物法例承襲自英國1911 年的法例,立法至今變動不大。對比世界各國,本港法例明顯落後。多年來,國際社會已立法為動物提供更全面保障,不僅施虐者須負刑責,更規定動物照顧者有法律責任,為他們的動物提供最基本的照料,從起居飲食到活動空間都有明確要求,確保動物在合理的環境下生活。香港在這方面的立法工作亦應急起直追。
甘地說過: 「看一個國家對待動物的態度,就可判別它的偉大和道德水平」。不僅如此,在心理學上,虐待動物的犯案者可能是缺乏同理心及具反社會傾向,愈來愈多研究及案例顯示,虐待動物與其他暴力事件有密切關係。所以,偵破虐待動物案件的急切性不單在於公民社會對動物生命的尊重,更在於及時修補社會安寧的一道破窗,避免其擴大及深化。我對香港的執法部門有信心。只要政府願意踏出承擔的第一步,問題必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