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1日星期一

【法庭消息】保鮮紙捆貓案 貓主被判緩刑兼賠償

2022-01-30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www.facebook.com/streetcatfoto/photos/a.195929843810272/4629182110485001/

被告郭詠琴,去年12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並於2022年1月4日被判監四星期緩刑十二個月,裁判官屈麗雯同時命令被告賠償 $17280 予愛協。

被告曾缺席及遲到提堂,第三度提堂時不認罪及表示不需要律師代表出庭。及後小編因事未有跟進,未知被告在第四度提堂時突改認罪的原因,也未得知案情,但肯定這是2021年3月在旺角發生的保鮮紙捆貓案。被告於 facebook 上載一張相,顯示一隻貓被捆綁著,警察主動調查並拘捕被告。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不正面,斥責被告無耐性,不應該養貓,今次事件令貓在身體及精神上都受影響,建議被告就自己的精神問題尋求治療。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案情輕微,加上被告認罪,故判處監禁四星期緩刑十二個月,剝奪被告對貓的擁有權,將貓轉交愛協安排領養,並且命令被告向愛協賠償自被捕至判刑期間,愛協代為照顧涉案小貓的支出,總數 $17,280 。

========== 個人觀察及感想 ==========

* 呢單案當時都算多人講,但過後無人跟。

* 案情係輕微,但唔知裁判官有無考慮馮志凱案嘅量刑覆核,上訴庭就虐待動物案提出多個加刑因素,當中包括「利用互聯網等科技播放犯案經過以作宣傳鼓吹」。呢次佢於社交媒體 post 相,其實有相同效果,理應加刑。

* 就賠償令有疑問。呢一次,裁判官係判由被捕到定罪再到判刑整個期間,愛協係涉案動物身上嘅支出,朱錦源案(KCCC939/2021)係判定罪至判刑期間,即後半段嘅支出,徐淑卿案(TMCC1199/2021)就完全拒絕作出任何賠償令。

* 係唔係罰款,罰又罰幾多,有案例參考,裁判官亦可以根據被告背景同生活狀態酌情處理,會有某種彈性。但照顧案中動物嘅支出係實實在在用咗去,如果定到罪,俾返都係合理。好似朱錦源案,三隻狗差唔多一年,要花二十七萬幾係食宿同醫療上,唔係細數目。

#WKCC280_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