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2014/6/9
公屋居民按租約規定不可在單位飼養狗隻,但居於天水圍天慈邨的徐先生仍不時發現有居民攜帶幼犬出入大廈,「大概十年前有一次性豁免,話本身養緊狗嘅可以養到隻狗死為止,但依家仲成日見到啲人帶啲狗仔出出入入,肯定係違反租約啦!」
天慈邨物業管理處發言人表示,根據○三年九月通過的「可暫准原則」,租戶當時獲得一次性批准,可以繼續飼養在○三年八月一日前已在公屋飼養的小型狗隻。另外,視障、聽障獲准飼養的服務犬及經醫生推薦而獲批准的狗隻均可飼養,否則租戶一概不准飼養狗隻。發言人又指,過去三年天慈邨接獲七宗有關天慈邨住戶養狗的投訴,共有十一戶居民違反租約規定,在單位內飼養狗隻而被扣分。
「啲數字咁低,明顯房署執法好唔積極啦,咁搞法只會愈來愈多公屋戶養狗。」徐先生批評房署執法欠積極,要求加強執法及宣傳,提醒住戶不可養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