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7日星期四

立法會十八題:在屋邨飼養狗隻事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中文版) 新聞公報》,2011/1/26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回覆:

問題:
  二○○三年十月,房屋署透過「暫准」安排,容許當時已飼養狗隻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住戶,在向房屋署登記及獲批後可以繼續飼養狗隻,但當時沒有飼養狗隻的住戶則不能在公屋內飼養狗隻。然而,近年隨著經濟發展,越來越多市民(包括公屋住戶)希望可以飼養狗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合法飼養狗隻的公屋住戶的數目為何,並詳列涉及的公共屋邨的名稱;

(二)過去三年,每年因在公屋內非法飼養狗隻而被扣分或檢控的公屋住戶的數目為何,並詳列涉及的公共屋邨的名稱;及

(三)香港房屋委員會會否考慮在適當的公共屋邨放寬飼養狗隻的限制,讓公屋住戶可以飼養狗隻;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鑑於公共屋邨人口稠密,住宅樓宇及公共空間甚為有限,飼養狗隻及其他動物會對環境衛生產生負面的影響。有見及此,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與所有租戶所簽訂的租約內已清楚訂明「租戶未經房委會書面同意,不得在出租單位內飼養禽畜或牲口」。房委會在二○○三年實施屋邨管理扣分制(扣分制),將違規飼養動物列為扣分項目。然而,考慮到不少居民及關注團體就飼養寵物及狗隻的意見後,房委會通過實施「可暫准原則」,容許公屋租戶繼續飼養在二○○三年八月一日前已在公屋單位飼養的細小狗隻,直至狗隻終老。上述安排屬「一次性」措施。

  只要沒有危害公共衛生或造成滋擾,公屋租戶可飼養已閹割的貓隻及細小家庭寵物,而無須事先登記。

  我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直至二○一○年底,約有8400個公屋租戶根據「可暫准原則」獲准飼養狗隻,當中共涉及159條屋邨。有關屋邨的名稱載列於附件的表一。

(二)在二○○八至二○一○年,房屋署分別錄得約340、680及580宗在扣分制下因違規飼養狗隻而被扣分的個案,當中共涉及137條屋邨。有關屋邨的名稱載列於附件的表二。

(三)正如上文所述,由於公共屋邨人口稠密,飼養狗隻及其他動物會對環境衛生產生負面的影響。房屋署曾於二○一○年底就有關嚴禁飼養違例狗隻的政策諮詢了約140個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邨管諮委會),所有邨管諮委會均表示支持繼續執行有關嚴禁公屋飼養違例狗隻的政策。為確保租戶有一個清潔衛生的居住環境,房委會無意放寬公屋租戶飼養狗隻的規定。



2011年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9分


立法會十八題附件表一及表二:
http://gia.info.gov.hk/general/201101/26/P201101260144_0144_7472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