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7日星期五

公屋養貓狗規定各異

《蘋果日報》,2011/1/7

居住慈雲山慈正邨的姚先生投訴,對面大廈一住戶飼養的狗隻常於清晨吠叫,構成滋擾,「我哋嘅單位對到正,狗吠好應聲」。柴灣翠灣邨居民林小姐則稱,隔壁單位住戶10年前遷入後,一直飼養多隻貓,單位傳出惡臭,影響環境衞生,「我同房屋署投訴咁多年都冇改善,唔通養貓唔管」?

違規飼養扣5分

本報向房署了解,其實租約已列明「租戶未經業主書面同意,不得在出租單位內飼養禽畜或牲口」。而根據03年起推行的屋邨管理扣分制,違規飼養動物會被扣5分,同時須於14天內送走動物,否則會再被扣分;扣分數至16分,可被終止租約。

不過,房署對於貓、狗的管制不一。貓隻與雀鳥(鴿子除外)、倉鼠、兔子、龜、水生動物等,同被列為細小家庭寵物,只要不危害公共衞生及造成滋擾,毋須事先登記,即可飼養。至於狗隻,則容許住客飼養服務犬(如導盲犬),此外,如租戶在扣分制實施前,已飼養小型狗隻,也可按「可暫准原則」申請繼續飼養,直至牠終老。惟如造成滋擾,批准會被撤銷。

該署已按扣分制跟進姚先生的個案,至於林小姐投訴之單位戶主,則已將貓隻全數搬離單位。檔案編號:1119030、112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