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星期五

修改過時虐畜條例 保護動物應有權益 / 劉健儀

《成報》,2011/6/10

  「尊重生命、愛護動物」,是每一個進步文明社會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香港是一個國際性大都會,自不應例外。可是,香港政府在保護動物工作上,無論在執法、檢控、宣傳教育及法例條文等都明顯落後,以致不時出現狂徒虐待動物,甚至殘害其生命這類令人髮指的事件。

  我認為這種情況不能接受,政府應與時並進,跟上國際最新形勢,盡快修訂過時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並成立專責的動物警察,跟進調查有關的虐待動物案件。

  其實,香港經常都發生虐待動物事件。過去三年,每年平均有約170多宗虐待動物的舉報。例如上月初便接連發生了多宗令人極為痛心的虐待動物案件。而虐待的手法又十分兇殘,如一頭只有兩個月大的貓女,懷疑被人當作活靶以氣槍射擊,結果身中八粒鋼珠子彈、一頭成年花貓更懷疑被狂徒塞進膠袋,由高處擲下慘死,以及一頭四個月大的流浪貓遭行刑式虐殺,脊骨被打斷,而腹部被刺長竹籤慘死。

  以上所列的虐待個案僅是冰山一角,而問題之所以一直延續下來,嚴重程度不減兼有愈趨嚴重之勢,估計與警方對這類案件重視程度嚴重不足,阻嚇力有限相關。雖然零八年起,警方已將涉嫌虐待動物的案件交由刑事調查隊,即CID作出跟進,而在西九先前出現連串恐怖虐貓事件後,警務處處長曾偉雄除了表示關注外,並重申這類案件會交 CID跟進。

   但須知道,CID要處理的複雜案件和種類頗多,對虐畜個案有多重視,實不問可知。所以,我一直堅持警方應參照外國的經驗,成立專責處理虐待動物案件的「動物警察」。

  因為有了專門的執法隊伍後,也就能集中精力處理虐畜個案,且更可向社會傳達清楚的信息,表示執法部門是十分重視這類案件,以加強阻嚇不法之徒虐待動物。

  除了要成立動物警察,加強執法之外,我想政府更有必要修訂目前已過時的「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這條在1935年訂立的條例,原意只是禁止和懲罰一些以打、踢、惡待、折磨、激怒或驚嚇動物的行為。但由於當局只會被動地等待,當有動物被虐時才出手干預,與現時國際標準相比,這做法未免是落伍了。

  因為現時英、美,澳、紐、台等地,已不只是講防止「虐待」,而是「升級」至講求維護動物的權益及福利,例如在台灣制定了「動物保護法」,開宗明義講明是「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而制定法例,並列明動物主人的一般責任,包括提供適當食物、充足活動空間,及明文規定主人要妥善照顧寵物及不得隨意棄養等。

  雖然2006年當局已大幅提高虐待動物的罰則至最高罰款20萬及監禁3年,但法庭對被控虐待動物人士的判罰相對較輕,例如大部分判罰只是罰款、執行社會服務令或簽保行為等,阻嚇力不足。我認為律政司日後須因應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主動就量刑不足的案件,提出上訴,這樣才可反映社會對虐待動物問題的重視,傳遞強而有力的正確信息。

  由於虐待動物的個案未嘗稍息,兼有轉趨惡化的勢頭,自由黨是會密切監察情況,繼續督促政府在保護動物權益的工作上,做得更好和更認真。故我會在下周三立法會上提出口頭質詢,要求政府解釋在防止虐待動物方面的工作進展、會否考慮成立「動物警察」、提供懸賞,及會否考慮提高現時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等,務求喚起公眾和政府對此一問題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