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報》,2011/6/27
香港數個月內發生多宗殘忍虐待動物事件,引起社會關注。而澳門在2008年亦曾發生燒貓事件,引發團體及市民上街促請政府盡快設立有關保護動物的法例;但事隔3年仍未出台,保護遺棄動物協會會長蔡子詠批評,澳門在有關保護動物的法律滯後,就算發現虐待動物亦由於搜證困難無法提訴,而食用貓狗更只會被罰款20至200元,在現今社會根本無法接受!
保護遺棄動物協會和貓空間計劃在12月4日下午在塔石廣場發起「凝聚力量關注動物愛心行2011 」活動,而7月1日至12月4日期間,會發起簽名大行動,會在公眾地方及協助的商戶、社團派發單張,收集市民簽名,促請政府制訂「保護動物」的法規。
擁有動物法遭擱置
該會批評,中國、台灣和香港已立法保護動物,澳門竟然近乎空白,處於極之落後的境況中,是大中華區內唯一沒有動物保護法的地方。該會表示,民政總署增在 2007年草擬了一份名為「擁有動物法」的條文,且同年亦遞交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審議,但至今仍然被擱置在抽屜裏,從未在立法會中討論。協會曾去信行政法務司,要求就保護動物立法約見官員,但沒有收到回應。不過,該會稱當年的草擬條文主要強調如何規管飼養者,形容是既不合時宜,亦遠低於現時前的國際標準。
該會促請政府盡快制訂「保護動物法」,包括:1.針對避免動物受到虐待、被遺棄、被忽視和受不必要對待的痛苦;2.更新現有動物的法規,嚴禁以狗和貓作食療等用途。(現行的規例是於1954年訂立的市政條例第170條,罰款由澳門幣20至200元不等。);3.禁止建築地盤飼養狗隻或立法規管如何飼養(包括:強制立牌、絕育、限制數量及地盤完工後狗隻需妥善處理或遷往另一地盤繼續飼養。)4.規範銷售狗和貓的寵物店;5.參照香港條例,對嚴重施虐的行為處以監禁之刑罰;6.剝奪曾經放棄或遺棄動物的人終生飼養動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