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健儀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本年五月初,在短短幾日內接連發生嚴重的虐待及殘殺貓隻事件,包括一頭只有兩個月大的貓女,懷疑被人當作活靶以氣槍射擊,結果身中八粒包銅鋼珠子彈;一頭成年花貓則懷疑被狂徒先餵毒後塞進膠袋,由唐樓高層擲下慘死;以及一頭四個月大的流浪貓遭行刑式虐殺,小貓脊骨被打斷,腹部被刺五刀慘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事發地區、涉及的動物類別、案件種類及傷亡數字劃分,過去五年,每年當局接獲的虐待動物舉報個案的分項數字為何;
(二)在第(一)項的舉報個案中,當局未能提出檢控的個案數字為何,未能提出檢控的原因為何,請分類說明;以及有否新措施增加檢舉的成功率;若有,詳情為何,會否重新考慮成立「動物警察」和提供懸賞,以提高破案的效率;若沒有新措施,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在宣傳教育防止虐待動物方面的工作進展為何,以及會否考慮提高現時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多年來,政府一直透過教育、宣傳及執法等多管齊下的措施,致力提高社會各界維護動物權益的意識。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條例)正是為打擊殘酷對待動物而設的法例。不同的政府人員,包括高級獸醫師、衛生主任、衛生督察、警務人員及獲授權的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人員可以按不同的情況執行條例。
為進一步加強各相關部門和機構處理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的合作,漁護署聯同警方、食物環境衛生署及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於今年年初成立特別工作小組,檢視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的處理工作。工作的重點包括如何加強互相支援、為每個部門擬訂提高效率的指引,及由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專業意見,以確保案件所涉動物的福利得到充分保障。小組也會分析法庭對被定罪人士施加的刑罰輕重,如認為法庭所處刑罰過輕,便會按需要向律政司提出建議。
在立法會的支持下,政府於二○○六年將條例的最高罰則由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大幅提高至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後,最高罰則已具有相當的阻嚇力。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及(二)由二○○七年至二○一○年,漁護署及警方接獲的懷疑虐待動物的舉報個案,分別為190宗、187宗、157宗和153宗,主要涉及狗和貓。事實上,經相關部門調查後,大部分舉報個案均證實為不涉及虐待動物。過去五年,證實涉及殘酷對待動物而有充分證據作出檢控的案件共有70宗,分別為二○○六年的14宗、二○○七及二○○八年各18宗,二○○九年的九宗和二○一○年的11宗。絕大多數這些檢控個案都能把涉案人士成功定罪﹔在過去五年,未能把涉案人士定罪的個案只有七宗。
由於殘酷對待動物案件有其獨特性質,大多數舉報所涉及的動物都是流浪貓狗及在僻靜地點(如後巷等)被發現,執法人員在搜集證據及舉證方面一般會遇到較大的困難,但他們一直盡最大努力將虐待動物人士繩之於法。
警區的刑事調查隊有足夠人手、經驗及專業調查技能跟進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如果殘酷對待動物個案在某地區有上升趨勢,警方會考慮指派專責隊伍調查有關個案,更全面及針對性地作出偵查,以盡快破案。這安排能讓警隊靈活調配資源,有效地處理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比成立「動物警察」隊伍更具成效。另外,警方會就個別案件的性質及需要,考慮懸紅鼓勵市民提供線索協助破案。
現時市民都懂得利用各種有效途徑,包括致電警方或1823電話中心向漁護署舉報虐待動物的案件。我們會繼續加強宣傳教育,以加強市民對虐待動物個案的意識,及鼓勵他們在適當時候提出舉報及舉證。
(三)事實上,除了執法工作以外,宣傳教育對於提高市民愛護動物的意識亦相當重要。漁護署不但在電視台、電台播放宣傳短片及聲帶、在公共交通工具張貼愛護動物信息海報,亦製作宣傳單張、海報及紀念品派發予市民,及舉辦其他宣傳活動,宣揚愛護動物和防止虐待動物的信息,及加強市民對動物福利的關注,讓市民懂得「尊重生命,愛護動物」。去年,漁護署舉辦、以及與其他機構合辦了超過十次巡迴展覽、商場推廣及戶外大型宣傳活動,以宣傳愛護動物等相關信息。
正如我剛才指出,《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最高罰則於二○○六年大幅提高;同時,我們留意到法庭的判刑都具有相當的阻嚇力。舉例來說,在去年三月一名男子虐狗罪成被判入獄兩個月,而在去年四月一名狗場場主因疏忽照顧狗隻,亦被判罰款7,000元及監禁兩星期。
我們認為要有效減少虐待動物個案,除了有具相當阻嚇力的罰則和適當量刑之外,最有效的方法是提高市民尊重生命和愛護動物的意識。為此,我們會繼續加強這方面的宣傳教育活動。若市民在發現懷疑虐待動物個案時,能適時舉報有關個案,並盡量提供相關的證據,亦會有助成功檢控和減少虐待動物個案的發生。
多謝主席。
完
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