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8日星期六

澳門立法會通過動物保護法 傷害動物者可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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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動物保護界爭取了七年的修改動物保護法,終於澳門立法會一致通過。有關法案包括禁止「虐待動物、宰殺動物、遺棄動物、驅使動物博鬥、展示或售賣初生動物等,並改為若遺棄動物、虐殺動物人士,遺棄動物的罰款,由現行的七百至五千元,調升至五千至四萬元;虐殺動物更被列作刑事,最高監禁三年。。

地盤養狗領准照

法案規定民署有權在動物未能得到良好照顧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將動物扣押並送往市政狗房。對危害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的動物,民署可採取隔離檢疫、退回原產國或原產地等措施,不遵守規定所採取的措施構成違令罪。動物的管理方面,犬隻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讓未滿七歲者牽引,以及須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新法通過後,有關於建築地盤、處理廢車場或廢料場所飼養的犬隻須領取犬隻准照、施行絕育手術,以及必要時需以鏈帶牽引。犬隻、馬匹及競賽動物准照由民署發出,須由十八歲及具行為能力或屬合法成立的法人才有申請資格。

 殘害動物列刑事

同時,新法規定,若遺棄動物的主人,最高被可罰四萬元罰款,並可禁止於兩年內擁有動物或從事與動物有接觸的業務之附加處罰。對於殘酷對待動物的虐待行為,並造成動物肢體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以及宰殺動物的違法者,處以刑事責任,刑罰最高監禁三年。倘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未造成動物肢體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的情況,則可被罰款最高十萬元。

同時,新法案規定,要求飼主負一定的責任,除要為動物提供適當食水及活動空間外,亦要確保其不擾亂周邊環境安寧、不增加環境污染及散播傳染病的風險,否則要將動物交由狗房暫時照顧,飼主亦要支付相關費用。

法案規定,飼主不得讓未滿七歲者牽引犬隻,體重二十三公斤或以上犬隻,須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至於未負責任的主人,該法案建議處罰制度分為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

在修法前,澳門目前與虐殺動物相關的法例,只有1957年訂立的市政條例第170條,嚴禁以狗及貓作為食療用途,但即使是有人食狗,也只是罰款只有20元至200元,法例極之落後。

法例重點如下:

遺棄動物: 罰四萬

虐待動物:最高刑罰入獄三年至最高的十年。

嚴禁食狗食貓: 否則屬刑事,最高刑判為入獄三年

主人責任: 必須提供適當水及環境,否則狗隻可被沒收

地盤或廢車場等飼養狗隻,必須領牌及絕育等。

七歲以下兒童不可拖23KG或以上重量的狗隻

《綜合澳門日報、正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