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www.hk01.com/%E5%AF%B5%E7%89%A9/519629/%E8%B1%AA%E6%99%AF%E8%8A%B1%E5%9C%92%E8%99%90%E7%95%9C%E6%A1%88-5%E8%99%90%E7%95%9C%E6%A1%88%E7%9C%8B%E6%B8%85%E6%B3%95%E4%BE%8B%E6%AC%A0%E9%98%BB%E5%9A%87-%E6%A3%84%E9%87%8D%E7%97%85%E7%8B%97%E6%89%93%E6%9F%B4%E7%8A%AC%E5%85%8D%E5%9D%90%E7%9B%A3
深井豪景花園在今年2月發生虐畜案,30隻寵物被人殘酷掟落街,導致18死12傷。警方先後拘捕兩名男子,其中一名49歲男教師更到警署自首,事隔半年律政司決定不提出起訴,動保人士批評律政司做法匪夷所思。
《香港01》翻查過往多宗虐畜案資料,發現是次案件只是冰山一角,以下5宗案件的審訊結果及罰則,部分即使有動物被害死,犯人亦無需坐監。
深井豪景花園在今年2月14日情人節當日發生虐畜案,30隻寵物被人殘酷掟落街,導致18死12傷,愛協帶走動物屍體作調查。
▾▾▾點擊圖片放大看,5宗虐畜案件的經過,判決結果荒謬程度!▾▾▾
其實,本港動保觀念一直被指落後於其他國家,在現行法例下,警方只能以簡易程序罪行對虐畜案被捕人提出起訴,並設有6個月時限性,如警方或律政司在半年後沒有找到足夠證據起訴,便需撤控。
法例落後零散
目前香港保護動物權的法例亦非常零散,除《殘酷虐待動物法》之外,還有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貓狗條例》、《動物羈留所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等。部分條例甚至多年未有更新,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上次提高刑罰也已是14年前,法例落後無法遏止虐畜案出現。
雖然民間有自發成立的動保組織如18區「動物保護專員」,為死傷動物爭取權益,又希望警方成立常規的「動物警察」,調查虐畜案,但一直未能成事。警方雖有擴展專責處理虐待動物的刑事調查專隊,至22個警區,惟角色較被動。
在目前法例下,虐畜案被捕人即使被入罪,日後仍可繼續飼養動物,令人擔心日後仍有悲劇發生。漁護署去年4月就提升動物福利展開諮詢,冀透過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由防止和懲罰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擴展至要求積極妥善照顧動物。修例建議包括,授權法院取消因殘酷對待動物而被定罪的人士飼養動物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