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內地有熊膽產品研發公司以「活熊取膽」的方式,採集熊膽汁製造中藥產品,引起國際媒體討論,指該種手法極為殘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本港有多少已註冊的中成藥產品含有熊膽成分;是否知悉當中是否包括以「活熊取膽」手法製成的產品;若知悉,詳情為何;若不知悉,原因為何;會否要求中成藥註冊證明書持有人提交有關資料;
(二)現時本港有多少中藥商管有、零售及批發含有熊膽成分的中藥材;是否知悉當中是否包括以「活熊取膽」手法製成的中藥材;若知悉,詳情為何;若不知悉,原因為何;會否要求中藥商提交有關資料;
(三)根據現行法例,商人可否進口及出口含有熊膽成分的中藥材、中成藥及相關產品;是否知悉有否商人進口及出口以「活熊取膽」手法製成的中藥材、中成藥及相關產品;若知悉,詳情為何;若不知悉,原因為何;會否要求進出口商提交有關資料;及
(四)會否立法禁止管有、進出口、零售及批發以「活熊取膽」手法製成的中藥材?
答覆:
主席:
在本港進出口含熊膽成分的藥材、中成藥及相關產品,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香港法例第586章)管制。《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旨在於香港施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公約的宗旨是通過各締約國政府間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貿易控制來切實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確保野生動植物種的持續利用不會因國際貿易而受到影響。
凡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列明在附錄I及附錄II物種的標本,不論屬活體、死體,其部分或衍生物(包括藥物),均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管制。
現時,所有熊均屬公約附錄內的瀕危物種,部分品種列在附錄I,其他則列在附錄II。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列明在附錄I物種的標本,其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再出口或管有作商業用途一般已被全面禁止。進口含附錄II物種成分的藥材、中成藥及產品到本港,須連同出口國簽發的公約准許證,於入境時經獲授權人員查驗。從本港出口該等物品,則須事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申領出口許可證。
《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549章)訂明所有符合中成藥定義的產品必須註冊,方可在本港進口、製造和銷售。中成藥若要獲得註冊,必須在藥物的安全、成效及品質三方面符合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轄下中藥組規訂的註冊要求。現時約有20個中成藥含有「熊膽」成分,屬過渡性註冊。
就中藥材方面,《中醫藥條例》把香港較常用的中藥材列明於附表1或附表2內,其進出口、管有、批發及銷售均受管制,「熊膽」及「熊膽粉」較少以藥材形式於本港銷售,不在此列。
完
2012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