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2021/6/6
唐狗女去年10月14日在公路疑遭汽車撞死後,老翁涉取出狗內臟,打算撿回家食用,被控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暫委裁判官馮念偉昨裁決指,被告稱撿走內臟是為了清潔環境,但他卻不將內臟棄置在街外垃圾桶,推論他必定打算帶回家食用,故裁定罪成。被告聞判後聲稱「我個心唔服」及「俾人砌生豬肉」。馮官判刑指,貓狗與人類有美妙情意結,不容許食用,判被告監禁五天、緩刑一年。
退休被告張顯明(68歲)被控在落馬洲青山公路的行人路上犯案。他早前自辯稱,因認為狗屍不衞生及威脅道路安全,故將狗屍拖到行人路,並用膠袋裝起狗內臟,打算拿回家棄掉。
官不信好心清潔環境
馮官直言,被告的說法完全不合理,不會接納其證供。若被告只是好心清潔環境,大可以將狗屍連內臟棄置在路旁的垃圾桶內,或致電警方及保護動物的團體求助;被告聲稱不想狗屍留在現場發臭,故打算將內臟帶回家棄掉,但他卻任由其他殘骸留在現場。
馮官亦質疑,若被告只是好心清潔現場,理應不會接受女途人高峰支付的100元。現場片段清楚聽到高付錢前,曾要求被告放下膠袋,被告聞言便放下。由於沒證據顯示被告打算用涉案內臟作其他用途,故裁定他必定企圖食用。
被告昨沒律師代表,他聞判後要求再申辯,自言:「我又窮又苦,又俾人冤枉,又俾人砌生豬肉!」他又稱:「我個心唔服呀!我認為我做咗好事!」惟馮官稱已作出裁決,被告只可申請上訴。被告求情指他已離婚,現時獨居,依靠高齡生果金及傷殘津貼過活。他的右腳曾兩度被車輛輾斷,右手則骨質退化。
馮官判刑指,現今社會關注動物權益,貓狗與人類的關係特殊,兩者之間有美妙的情意結,不容許有人殘害或食用;況且食用貓狗會構成公共衞生問題,故判刑須具阻嚇性。馮官指被告行為不涉屠宰或商業活動,也不是非法取得他人飼養的貓狗,最終判他緩刑。
案件編號:FLCC38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