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2021/6/5
退休男子於去年10月14日,在落馬洲青山公路的行人路上,涉嫌徒手扯出一隻啡色唐狗屍體的內臟,把內臟放進膠袋內及企圖帶離現場。途人見狀阻止及給他100元,他才放下裝有狗隻內臟的膠袋。涉案退休漢否認一項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經審訊後,昨天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暫委裁判官馮念偉指人與貓狗關係特殊,有美妙的情意結,法例亦反映社會重視保護動物及生命,加上考慮到衞生因素,不當處理肉類會污染環境,因此判處被告監禁5天,但准緩刑一年。
途人給$100阻帶離現場
現年68歲的被告張顯明,被控於2020年10月14日,在落馬洲青山公路新田段往元朗的行人路上,企圖使用一隻啡色成年雌性唐狗的肉作食物。案件於本周初審訊時,女途人供稱當日看見被告徒手扯出狗隻內臟,放進膠袋及想帶離現場,女途人表示其後給予被告100元後,被告仍想將內臟帶離現場。被告作供辯稱,當日晨運後回家途中看見馬路上的狗隻屍體,因屍體多次被車輾過,他出於好心將狗隻拖到行人路上,及出於衞生考慮,想把屍體帶離現場棄置。
官指被告證供不合邏輯
裁判官昨天裁決時就指,被告的證供不合理及不合邏輯。即使他不忍屍體被車輾過、不想阻礙到交通,常人亦不會不顧衞生,徒手扯出內臟。若被告真的是出於好心及衞生考慮,為何不清理屍體留在路上的血漬?而被告亦沒有嘗試聯絡動物團體或警方到場協助。裁判官又指女途人給予被告100元時,被告亦可把內臟棄置到垃圾桶。因此,裁判官裁定被告嘗試帶走內臟的目的,只可能是想用作食用。案件編號:FLCC 386/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