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連結在此: http://www.hkanimalpost.com/2014/11/05/%e9%a6%99%e6%b8%af%e6%b3%95%e4%be%8b%e6%bc%8f%e6%b4%9e-%e9%9b%a3%e6%8e%a7%e6%a3%84%e9%a4%8a%e8%80%85%e5%85%a5%e7%bd%aa/
《動物報訊》根據漁護署資料顯示,2013年共有1871隻狗隻、222隻貓及105隻雀、免等其他動物被主人主動交往漁護署棄養。但這些「主動」交出的主人,根據本港法例,他們不屬違法。縱使小狗小貓等最終被人道毀滅,喪失生命,這些狠心主人也無需負上任何責任。其實,縱使在香港遺棄動物本來屬於違法,但並不屬於虐畜,漁護署可根據《狂犬病條例》,若無合理解釋棄掉動物,可被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但漁護署發言人指,因舉證困難,難以有足夠證據證明該主人是否有心遺棄狗隻,故暫時從未有主人成功被檢控。至於有沒有主人被署方以不妥善管理狗隻等條例檢控,截稿前尚未獲回覆。
在一般情況下,捕獲或接收的流浪動物會送往漁護署的動物管理中心作不少於4天的觀察,等候主人前來認領。如狗隻已植入識別用的晶片,署方會主動聯絡狗主。觀察期間,獸醫會評估動物是否適合供人領養。無人認領的動物,如果身體健康,性情溫馴,會轉交動物福利團體安排供市民領養。只有因健康問題或性情理由被評定為不適合供領養,才會被人道毀滅。
而目前不是一般人有興趣領養,便可走進漁護署申請領養,漁護署現與13個動物福利機構合作,為捕獲的流浪動物和從其他途徑接收的動物安排領養。私人領養在漁護署的程序內,是沒有該項目及服務。
而所有被人道毀滅的動物,漁護署一般會以注射性麻醉藥為動物進行人道毀滅。
其實,目前世界多個國家均已設立動物保護法,對遺棄者作出懲罰。如澳門剛通過的動物保護法,遺棄者會被罰款。新加坡最高刑罰是6.3萬港元及監禁1年;德國有動物保護法,以提醒國民注重動物權益,若遺棄動物者可被判罰逾24萬港元,故德國甚少見流浪貓狗。有報道指,德國一名男子把狗棄養在深山被控以虐畜,須面臨最高18個月監禁的刑罰。
路德宗牧師暨反納粹人士潘霍華曾說:「面對邪惡,沉默本身是就是邪惡。不挺身抵抗,與為惡無異。」筆者認為,大家不應當沉默的共謀者,不能縱容遺棄動物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