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報》,2013/9/12
早前,花貓「麗麗」在荃灣被發現遭虐待狂徒斬斷後腳,情況慘不忍睹,相信許多看過照片的人都必定感到痛心。其間有熱心人士報案,然而換來的卻是警方的冷待。事實上,香港虐待動物的事件時有發生,個案不但沒有減少,而且施虐者的手法愈見兇狠。
根據聯合國世界自然憲章:「生命的每種形式都是獨特的,不管它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當受到尊重。為使其他生物得到這種尊重,人類的行為必須受到道德準則的支配。」人類應尊重其他的生物,究竟香港人能做到嗎?
印度聖雄甘地曾說:「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就看其怎麼對待動物。」(The greatness of a nation and its moral progresscan be judged by the way its animals are treated.)這樣來說,香港決不是一個文明的地方,請原諒筆者這樣說。香港虐待動物的案件多不勝數,然而政府卻愛理不理,完全漠視動物的利益,反映社會對動物的支援非常不足。
根據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最高刑罰是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然而法例的阻嚇性低,不但破案率低,而且判刑過輕,大多只判社會服務令及罰款。政府漠視虐待動物問題,既沒有加強教育市民善待動物,亦在歷年的施政報告上對動物權益隻字不提,令人質疑當局處理問題的誠意。
此外,「捕捉、絕育、放回」(TNR)計劃遲遲未在香港全面實行,大量流浪動物不斷繁殖,需要人道毀滅。根據漁護署數字,單是2012年共有8785隻動物遭人道毀滅。雖然市民領養流浪動物,有助減少一定數量的動物被人道毀滅,然而政府卻沒有大力提倡市民以領養代替購買的訊息。2012年,在上萬流浪動物及棄養動物中,只有900隻被領養,遠遠少於被人道毀滅的動物的數目,可見香港市民對領養動物的意識還不高。
鄰近地區方面,台灣的動物法例着重保護動物的權益,反觀本港法例只針對市民殘酷動物虐待的行為。當地法例中提到,動物的飼主須年滿二十歲;若未滿二十歲,則需要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如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予必要之醫療等。由此可見,當地政府以動物的福利為依歸,除了不能殘暴對待動物外,亦保障動物有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做到真正尊重生命。
長遠而言,政府應重視動物的權益,仿效台灣制訂完善的動物保護法,並喚起市民的關注,方能更全面保障動物的權益。在硬件方面,香港應加入更多諸如動物公園、動物廁所等寵物友善設施,以及興建動物公營醫院;軟件方面,政府應投放資源培訓更多本地獸醫及寵物護理人員,及加強宣傳愛護動物的訊息。這才能締造一個動物和人共融的香港。
沙田青年協會執行委員 劉雪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