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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很多獨立義工及市民來說,最困擾的動物法例問題是:餵貓餵狗是否犯法。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經驗,當餵飼流浪貓狗時被人「兇」:「唔好係度餵呀,報警拉你地架!」
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訴大家,這個說法是一百份之二百不成立的。
即使是漁護署的職員,也會告訴你,理論上在香港餵飼動物是不觸犯法例的,漁護署只會作出勸告,但並不能控告。 但又是否完全沒有相關法例呢? 也不。
唯一有涉及餵飼動物的法例是421 章,第20 條,第1,2,3, 項。 當中提及:
《狂犬病條例》421章 20條
憲報編號: L.N. 331 of 1999
條文標題: 餵飼動物
版本日期: 01/01/2000
(1) 署長為避免動物在某地方聚集,可在憲報刊登公告,禁止任何人在該公告指明的地方餵飼非該人畜養的動物。
(2) 署長須在根據第(1)款所指明的每處地方豎立公告,表示禁止任何人在該地方餵飼非該人畜養的動物。
(3) 任何人違反根據第(1)款所定立的禁止規定,而餵飼非該人畜養的動物,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
很明顯,法例背後的精神是「保障公眾衛生」。421 章全章是狂犬病條例,法例的設計都是為了「避免動物在某地方聚集」而增加狂犬病傳播的風險。 而餵飼動物本身這個行為則明顯並非是社會所不接受的行為。 因此,所有餵飼流浪動物的朋友,並不需要有半點「卑微」或「鬼祟」的心態。餵,是不犯法,也是社會接受的。
當然,有兩點是要注意:
1.如在餵飼的地方發現有政府漁護署發出的告示,(並不是管理署或房屋署或其他) ,則最好把告示用相機拍下,再跟漁護署求證。
2.市民必須要避免因餵飼而引起的其他問題,如環境衛生,居民之間的衝突。
最好每次都把食物清理,甚至跟手清理附近環境。 讓人和動物都過得舒服一點。餵得文明一點,誰都不能干涉你。
原文刊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