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2011/11/7
房屋委員會於○三年通過「可暫准原則」,訂明公屋租戶需事先獲得批准且符合一系列條件,才可在單位繼續飼養小型狗隻,否則所有公屋住戶均不能飼養狗隻。然而,陳小姐卻發現葵涌麗瑤邨貴瑤樓有住戶自去年開始飼養狗隻,「講明話唔可以養狗,點解房署咁耐都冇搵人去跟進?」
麗瑤邨物業服務辦事處發言人表示,調查後證實有關單位住戶曾飼養一頭未獲批准的狗隻,經該處職員勸喻後,有關住戶已將狗隻送走,現時該戶已沒有再飼養狗隻。雖然如此,該處仍會密切留意住戶是否仍然違規飼養狗隻,並會適時跟進及採取行動。
「同《東方日報》投訴咗,依家終於有改善,隻狗已經送走咗,唔使再聽到狗吠聲嘅噪音!」陳小姐希望房署能嚴厲執法,向違規者採取執法行動,保障其他住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