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2012/8/22
漁農自然護理署到大廈捉流浪貓,卻疑連住客的家貓亦一併捉走,自稱貓主人的71
歲老婦,稱曾央求放貓不果,情急下剪破漁護署鐵網讓貓逃走,早前被控刑毀,昨獲裁判官體恤為救愛貓而犯案,判老婦以1 元自簽守行為1 年。
漁署誤捉貓恐遭人道毀滅報稱家庭主婦的劉德妹(71 歲),早前被控於今年5 月29
日,在尖沙嘴美麗都大廈16 樓電梯大堂,刑毀漁護署捕貓網。惟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閱畢案情後認為,被告可能擔心被捕流浪貓會被人道毀滅才出手剪網,建議控方考慮是否繼續檢控,終獲控方改以自簽守行為處理。
被告在竺姓丈夫陪同下出庭應訊,二人判刑前一臉愁容,被告又在庭上重申: 「我想救我的貓。」裁判官判刑時說,由於被告做了犯法行為,法庭必須依法處理,決定判以1 元守行為。
被告早前稱,與丈夫在上址經營賓館,並養有兩隻雄性大肥貓,但牠們經常自出自入,貓蹤遍佈大廈各層,肚餓便乖乖歸家。案發時,她在家中赫見肥貓被漁護署捉走,央求放貓不果才剪網。不過有大廈街坊曾說,包括被告在內的住客經常餵飼流浪貓,令大廈又髒又臭,晚上還傳出陣陣貓叫聲,造成滋擾。
【案件編號:KCCC3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