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0日星期四

從根本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立例禁售寵物 / Agnes Tam

輔仁媒體,2012/8/28

愈來愈多人意識到流浪動物是一項社會問題。流浪街頭的生活,本身就是一種虐待。在一個對動物完全不友善的都市環境露宿,流浪貓狗營養不良,患有各種疾病,無數誤吃毒藥致死﹑餓死,或被車輾死,平均壽命大概只是牠們天生的一半,或更短。流浪更衍生另一問題,就是人類故意的殘酷對待。那些最不幸的流浪貓狗,面對施虐者,毫無還擊之力,被折肢或虐殺。幸存動物不停地繁衍,悲哀與厄運就被不停地擴大和重復下去。以上種種,明顯違反了動物免受殘忍對待和極度痛苦的權利。

目前,政府所採取的方法,就是「先捕捉,後安樂死」。根據港大一份動物法律研究報告,於2006至2010 年間,漁護署每年約捕捉1.3 萬隻流浪貓狗,逾八成以上被人道毁滅。審計署更於2010年批評漁護署現行措施開支甚大,單在2009年已用了約3000 萬元,促當局檢討其成本效益。很多研究已經顯示,此舉無助長遠減低流浪動物數目,換言之,文首列舉的殘忍現象,得以繼續。從成效來看,這已經不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法。如果,你認爲動物有生存權,這更衍生了一個道德問題:人類慿甚麽向那些無辜的生命判處死刑呢?
針對同一問題,民間動物保護團體所倡議的方法,粗略有三個。第一,提高虐待動物罰則;第二,設立「動物警察」;第三,實行「捕捉,絕育,放回」。筆者基本上贊成以上三項方法,只是質疑其解決流浪動物問題本身的成效。在這裡不可能逐項詳細分析,只能略談。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殘酷虐待動物,例如殘酷地打、踢、惡待或殘酷地將其折磨,可被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雖然最高刑罰不算很低,但由於法庭沒有量刑指引,而且裁判官往往不認爲虐待動物是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實際頒落的刑罰仍然過輕。但是,筆者認爲,即使提高了實際罰則,真的更有效阻嚇潛在施虐者,都只是某程度上解決流浪所衍生的人爲虐待問題,卻未能減低流浪生活本身的痛苦。
至於成立動物警察,永遠都對動物有利。執法單位利用更多人力資源和專業知識去處理虐待動物案件,筆者認爲,這根本是人類對動物的責任。動物警察在西方多個地方成立已久,連臺北市最近也成立了。只是,這個方法和提高罰則一樣,只是從執法落手,成效有所限制。
全靠民間團體大力宣傳,「捕捉,絕育,放回」漸漸已為成爲大眾熟悉的一個管理流浪動物的方法。由於被絕育動物無法繁殖,此舉可以防止流浪的厄運被無止境地延續下去,更可取代“先捕捉,後安樂死”—一個道德和成效上都成疑的方法。但是,將動物扔回充滿危險的街頭,又是否一個違反在生的動物的福利或權益?筆者就此經常掙扎。
所以,筆者提倡一個從根本去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方法,就是立例禁止商業販賣寵物。也許,你會認爲這個方案荒誕無理,或者理想得遙不可及。但是,日前,洛杉磯市,繼西荷里活市和South Lake Tahoe後,通過一項提案,禁止出售商業繁殖的貓、狗和兔子;而加拿大的烈治文市和多倫多也於去年通過法例禁止寵物店售賣貓狗。(順帶一讚西荷里活市的動物友善程度,該市的寵物,在法律上稱作「companion animal」,飼主則作「guardian」,破除了寵物為人類財產的概念。而且,領養動物的人更可獲減稅。該市也不得售賣皮草,即動物的皮毛。)
流浪動物的源頭,往往就是寵物店裏長期賣不出的動物,或是無良「主人」的失寵貓狗。愛護動物協會和其他動物收容所裏有無數等待領養的動物。愛護動物協會的網站資料顯示,他們每年就收逾8,000頭被遺棄及流浪的動物,而每年獲領養動物的數字只為2,600頭左右,不幸的貓狗就逼於無奈地被安樂死。那些純粹爲了購得純種貓狗自私人們,每一次光顧寵物店,實際上,即是剝奪了收容所裏的一條生命,或者動物的一個回家機會。筆者相信,杜絕了供應,流浪動物數目將大減。
禁止販賣動物還有另一個好處,就是杜絕殘忍的貓狗繁殖場。爲了大量繁殖,繁殖者為母貓狗打催生劑,讓原本一年生兩胎的他們,一年生三四胎,他們身體的鈣質迅速流失,身體快速老化。母狗長年被囚禁在僅能轉身的鐵籠中,環境衛生惡劣,很多患有各種嚴重疾病,亦經常出現近親繁殖,故此,寵物店裏的幼貓狗很多都有病。
道德層面上看,販賣動物又是否正確呢?人類有沒有權去將那些有感知的生命當作生財工具?有沒有違反動物的身體自由或者道德平等原則呢?今天,我們不再販賣黑奴﹑女子了,那麽動物怎麽說?這個問題牽涉動物道德考量和私有財產的法律概念,非常複雜,只能擇日再談。
但是撇開道德的爭議,如果我們同意,流浪動物是一項人爲的社會問題,如果我們同意流浪本身和所衍生出來的虐待,違反我們所相信的基本人道原則,我們必須多管齊下,減低動物不必要的痛苦,漁護署不應繼續利用納稅人的錢,濫殺無辜動物。除了加強執法,我們應該儘快立法禁止商業動物買賣,鼓勵有愛心﹑時間和資源的人去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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